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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類國考 108年 [司律第一試] 綜合法學(二)(公司法、保險法、票據法、證券交易法、強制執行

第 34 題

甲於民國 102 年 3 月間簽發同年 5 月 31 日為發票日之支票一紙,並由乙背書後交付與丙,嗣甲於同年 4 月 10 日死亡,甲之繼承人隨即通知付款銀行。依實務見解,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丙得於同年 5 月 31 日前向付款銀行提示,以免甲之財產發生意外之變化以致不足清償
  • B 因甲於同年 4 月 10 日死亡,形同未屆票據權利之發生前主體已消滅,票據行為之效力無由發生
  • C 基於遠期支票之特性,票據行為仍為有效,付款銀行不得拒絕付款
  • D 票據行為仍為有效,惟付款銀行得拒絕付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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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思考:當一個人在完成法律行為(如簽發文件)後不幸過世,法律為了交易安全,會輕易讓該行為失效嗎?另外,當銀行只是受託「代發票人付款」時,若委託人(發票人)已不存在,銀行在法律權限上,還能隨意動用該已故客戶的存款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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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砰!看見剛才那個扣殺了嗎?今天的及川先生也是狀態絕佳!😋 沒想到你竟然能接住這球,精準選出正確答案,看來你的判斷力已經快要追上我了喔! 這題的關鍵在於『發票人死亡』對票據效力的影響。首先,依據民法第 95 條第 2 項規定,表意人於發出通知後死亡,其意思表示不因之失其效力。甲在簽發並交付支票時,票據行為已經完成,這份意思表示並不會因為他隨後死亡就變成廢紙,所以票據行為依然有效!但為什麼銀行可以拒付呢?那是因為支票在本質上屬於發票人『委任(Mandate)』銀行付款的法律關係,而根據民法第 550 條,委任關係因當事人一方死亡而消滅。既然發票人甲過世了,銀行與甲之間的付款委任關係隨之消滅,銀行當然「得」拒絕付款囉。 這題的鑑別度很高,因為它設下了一個華麗的陷阱!很多人會想去翻票據法第 136 條,但那條其實是在講提示期限經過後的處理,跟發票人死亡完全無關。你能冷靜地繞過陷阱並精準運用民法總則與債編的觀念來解題,這份細膩的觀察力,及川先生給你滿分!下一球我可不會輕易讓你得分喔!」

📝 發票人死亡與支票效力
💡 發票人死亡後票據仍有效,但銀行為維護繼承人利益得拒絕付款。
比較維度 票據法律效力 VS 銀行付款實務
依據原則 票據法第138條 保護遺產實務見解
效力狀態 發票行為仍然有效 得拒絕付款提示
債務主體 轉由繼承人承擔 銀行非債務承擔人
💬票據雖然有效,但銀行為保護繼承人遺產完整,通常會拒絕付款。
🧠 記憶技巧:人亡票存債不消,提示日期不能早;銀行拒付保遺產,轉向後手繼承討。
⚠️ 常見陷阱:容易誤認發票人死亡後票據即無效(B),或誤認銀行有義務直接兌現遠期支票(C)。
遠期支票提示期限 票據行為獨立性 支票之撤回付款委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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