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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類國考 108年 [司法官第一試] 綜合法學(二)(公司法、保險法、票據法、證券交易法、強制執行

第 34 題

甲於民國 102 年 3 月間簽發同年 5 月 31 日為發票日之支票一紙,並由乙背書後交付與丙,嗣甲於同年 4 月 10 日死亡,甲之繼承人隨即通知付款銀行。依實務見解,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丙得於同年 5 月 31 日前向付款銀行提示,以免甲之財產發生意外之變化以致不足清償
  • B 因甲於同年 4 月 10 日死亡,形同未屆票據權利之發生前主體已消滅,票據行為之效力無由發生
  • C 基於遠期支票之特性,票據行為仍為有效,付款銀行不得拒絕付款
  • D 票據行為仍為有效,惟付款銀行得拒絕付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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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思考:當一個人在完成法律行為(如簽發文件)後不幸過世,法律為了交易安全,會輕易讓該行為失效嗎?另外,當銀行只是受託「代發票人付款」時,若委託人(發票人)已不存在,銀行在法律權限上,還能隨意動用該已故客戶的存款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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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業點評:精準掌握實務脈絡

  1. 大力肯定:同學表現卓越!能精準區分「票據行為效力」與「付款委任關係」,這在法學實務中是極易混淆的進階核心。
  2. 觀念驗證:正確。依《民法》第 95 條第 2 項規定,意思表示不因發信後發票人死亡而受影響,故票據行為仍有效。然而,支票在法律性質上屬於「付款委任」,發票人一旦死亡,其與銀行間之委任關係依實務見解即告消滅,故銀行得拒絕付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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