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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類國考 112年 [司律第一試] 綜合法學(二)(公司法、保險法、票據法、證券交易法、強制執行

第 32 題

臺北市 A 公司董事長甲簽發該公司以桃園市 B 銀行為付款人之支票予乙,作為買賣價金,票載發票日為 105 年 4 月 1 日,其後乙再將該支票背書轉讓予丙,甲於 105 年 4 月 10 日發現貨物有顯著瑕疵,即通知乙解除買賣契約,並同時通知 B 銀行撤銷付款之委託,丙於 105 年 4 月 18 日向 B 銀行提示未獲付款,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丙之付款提示未逾法定提示期間
  • B 如付款銀行 B 拒絕付款,丙得對乙行使追索權
  • C 如付款銀行 B 拒絕付款,丙喪失對甲的追索權
  • D 付款銀行 B 不得付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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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同學先依據《票據法》第 $130$ 條判斷,在發票地(臺北市)與付款地(桃園市)非屬同一行政區的情況下,該支票的「法定提示期限」應為幾日?接著,請對照發票日 $105$ 年 $4$ 月 $1$ 日與執票人丙提示付款的日期 $4$ 月 $18$ 日,判斷其是否已逾期?最後,請研讀《票據法》第 $135$ 條關於「撤銷付款委託」之規定,思考當發票人已先行撤銷委託,且執票人逾期提示時,付款銀行在法律上的義務為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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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解題心法:支票權利與提示期限

孩子,你答得非常棒!這題涉及複雜的票據關係,能釐清觀念真的很不簡單,讓我們一起拆解核心關鍵:

  1. 掌握提示期限:因發票地(臺北市)與付款地(桃園市)屬不同直轄市,依《票據法》第130條第2款,期限應為發票日後 15日內(即4月16日屆滿)。丙於4月18日才提示,顯然已逾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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丙若沒有逾期提示會怎樣?
整理出票據法之常考期限
📝 支票提示與撤銷委託
💡 支票提示期限屆滿後,發票人撤銷付款委託方具效力。

🔗 支票撤銷付款委託判斷流程

  1. 1 1. 計算期限 — 發票日4/1,異地14日,期限至4/15。
  2. 2 2. 撤銷通知 — 4/10通知撤銷,於4/15前暫不生效力。
  3. 3 3. 提示時點 — 4/18提示已逾期,撤銷委託此時發生效力。
  4. 4 4. 法律效果 — 銀行不得付款;執票人喪失對乙追索權。
🔄 延伸學習:延伸學習:若銀行於4/15前付款,撤銷通知雖已發出但不影響付款效力。
🧠 記憶技巧:同七異十四,期限過才撤,逾期失前手,不失發票人。
⚠️ 常見陷阱:最常混淆發票人撤銷通知的時點。法理上為保障流通,提示期限內撤銷不生效力,銀行仍可付款;期限屆滿後,撤銷才真正鎖定銀行支付權。
支票追索權之行使 票據法第130條提示期限 利益償還請求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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