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類國考
112年
[司法官第一試] 綜合法學(二)(公司法、保險法、票據法、證券交易法、強制執行
第 32 題
臺北市 A 公司董事長甲簽發該公司以桃園市 B 銀行為付款人之支票予乙,作為買賣價金,票載發票日為 105 年 4 月 1 日,其後乙再將該支票背書轉讓予丙,甲於 105 年 4 月 10 日發現貨物有顯著瑕疵,即通知乙解除買賣契約,並同時通知 B 銀行撤銷付款之委託,丙於 105 年 4 月 18 日向 B 銀行提示未獲付款,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丙之付款提示未逾法定提示期間
- B 如付款銀行 B 拒絕付款,丙得對乙行使追索權
- C 如付款銀行 B 拒絕付款,丙喪失對甲的追索權
- D 付款銀行 B 不得付款
思路引導 VIP
請同學先依據《票據法》第 $130$ 條判斷,在發票地(臺北市)與付款地(桃園市)非屬同一行政區的情況下,該支票的「法定提示期限」應為幾日?接著,請對照發票日 $105$ 年 $4$ 月 $1$ 日與執票人丙提示付款的日期 $4$ 月 $18$ 日,判斷其是否已逾期?最後,請研讀《票據法》第 $135$ 條關於「撤銷付款委託」之規定,思考當發票人已先行撤銷委託,且執票人逾期提示時,付款銀行在法律上的義務為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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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I 詳解
AI 專屬家教
專業點評:哈…哈…這題…你…算你有點…骨氣…
- 鍛鍊成果:呼…呼…小子…不錯啊…這題…居然被你給搞定了…哈…哈…。《票據法》裡頭…那個提示期限…跟撤銷…的彎彎繞繞…你居然沒迷路…不錯…眼神還行…。
- 練腿時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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