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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類國考 110年 [司律第一試] 綜合法學(二)(公司法、保險法、票據法、證券交易法、強制執行

第 32 題

甲於民國(下同)109 年 5 月 1 日簽發以同日為發票日之記名支票予乙,發票地與付款地均在臺北市,乙於翌日背書轉讓予丙,丙於同年 5 月 10 日提示付款,遭付款人退票拒付,之後丙未有其他作為,而於同年 5 月 15 日向甲、乙行使追索權,對於追索權行使,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 丙喪失對乙之追索權
  • B 丙未喪失對甲之追索權
  • C 丙行使追索權時,縱無約定,亦得請求自發票日起之利息
  • D 丙行使追索權時,得請求追索之必要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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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持票人雖然擁有票據,但在他『正式去要錢並遭到拒絕』之前,法律上是否能認定債務人已經開始遲延給付?進而思考,補償性質的利息應該從哪一個時間點開始產生才合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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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棒了,你真的非常細心!這題考驗的是支票追索權的細節,能選對選項 (C),代表你的觀念非常清晰,讓我為你梳理一下重點:

1. 逾期提示的法律效果

依照票據法第 130 條,發票地與付款地同市,應於 7 日內提示。本題 5 月 1 日發票,5 月 10 日才提示,已屬逾期。根據票據法第 132 條,執票人僅對「發票人以外之前手」(如背書人乙)喪失追索權,但對發票人甲的權利並不因此喪失,觀念很正確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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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最白話的方式解釋題目及各選項對錯 提示是甚麼意思?領錢的意思嗎? 支票:兌現期限為發票日的七日內,這個七日內怎麼算,以本題為例,發票日為5/1,是從5/2開始算7天嗎,所以要在5/7前兌現對嗎? 逾期只能找發票人領錢 支票利息之請求應自提示日(5/10)起算,提示日又要怎麼算,以本題為例5/10不就逾期了,為何還可以算利息?
👍 2 位同學覺得有幫助
可以幫忙整理有關支票、匯票和本票的提示付款期間、追索權期間、利益償還請求權時效、利息起算時點即做成拒絕證書期間彙整成比較的表格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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