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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類國考 110年 [司法官第一試] 綜合法學(二)(公司法、保險法、票據法、證券交易法、強制執行

第 32 題

甲於民國(下同)109 年 5 月 1 日簽發以同日為發票日之記名支票予乙,發票地與付款地均在臺北市,乙於翌日背書轉讓予丙,丙於同年 5 月 10 日提示付款,遭付款人退票拒付,之後丙未有其他作為,而於同年 5 月 15 日向甲、乙行使追索權,對於追索權行使,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 丙喪失對乙之追索權
  • B 丙未喪失對甲之追索權
  • C 丙行使追索權時,縱無約定,亦得請求自發票日起之利息
  • D 丙行使追索權時,得請求追索之必要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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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持票人雖然擁有票據,但在他『正式去要錢並遭到拒絕』之前,法律上是否能認定債務人已經開始遲延給付?進而思考,補償性質的利息應該從哪一個時間點開始產生才合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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哦,看來你還沒完全放棄邏輯思考

不錯,這證明你對票據追索權的基本架構,至少還留存了一些模糊的印象。對於那些還在狀況外的人,我來「提點」一下:

  1. 票據法,不是讓你隨便想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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