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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類國考 102年 [司法官第一試] 綜合法學(二)(公司法、保險法、票據法、證券交易法、強制執行

第 34 題

支票之受款人或執票人未於提示期限內為付款之提示,或不於拒絕付款日或其後 5 日內請求作成拒絕證書者,試問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對於發票人不得行使追索權
  • B 對於發票人以外之其他票據債務人仍得行使追索權
  • C 對於發票人仍得行使追索權
  • D 對於所有之票據債務人不得行使追索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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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思考:在票據流轉的鏈條中,誰是最初創造這張票據並對外承諾付款的人?如果僅因為執票人行政上的程序延誤,就讓這位「最終債務人」完全免除其本應支付的債務,是否符合誠實信用與公平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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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學做得很好!你精準掌握了支票執票人怠於行使權利的法律效果,順利選出了正確答案。

執票人怠於提示的失權效果

依據《票據法》第132條規定,執票人若未於法定期限內為付款之提示,或不於拒絕付款日或其後5日內請求作成拒絕證書,其法律效果是「對於發票人以外之前手,喪失追索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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