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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類國考 108年 [司法官第一試] 綜合法學(二)(公司法、保險法、票據法、證券交易法、強制執行

第 30 題

匯票經執票人提示承兌而被付款人拒絕,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執票人應於提示承兌期限內作成拒絕證書
  • B 執票人應於拒絕承兌後 5 日內作成拒絕證書
  • C 如執票人不作成拒絕承兌證書則不得為付款之提示
  • D 如執票人允許延期承兌,應於延期之末日或其後 5 日內作成拒絕證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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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法律要求某項行為(如請求他人承諾負擔債務)必須在一個特定的『有效期限』內完成,當你在期限內提出請求卻遭到拒絕時,為了保全你的追索權利,你認為證明這項拒絕事實的文書,應該是在那個『原始期限』屆滿前完成,還是可以等到期限結束後再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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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大力肯定:同學表現優異!這題涉及《票據法》中極易混淆的提示期限作成拒絕證書期限,你能迅速辨析並選出正確答案,顯見對票據法體系已有扎實的基礎。
  2. 觀念驗證:依據《票據法》第 131 條第 1 項,匯票經拒絕承兌時,執票人應於提示承兌期限內作成拒絕證書。選項 (B) 提到的「5 日內」是指拒絕付款時的期限(第 131 條第 2 項);(C) 選項錯誤,因為拒絕承兌後即可行使追索權,無須再提示付款;(D) 延期承兌之拒絕證書亦應於期限內為之,非後 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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