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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類國考 108年 [司法官第一試] 綜合法學(二)(公司法、保險法、票據法、證券交易法、強制執行

第 30 題

匯票經執票人提示承兌而被付款人拒絕,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執票人應於提示承兌期限內作成拒絕證書
  • B 執票人應於拒絕承兌後 5 日內作成拒絕證書
  • C 如執票人不作成拒絕承兌證書則不得為付款之提示
  • D 如執票人允許延期承兌,應於延期之末日或其後 5 日內作成拒絕證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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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回想一下,《票據法》中「拒絕承兌證書」和「拒絕付款證書」在作成期限的規定上有什麼不同?如果付款人一開始就拒絕承兌了,執票人還有必要再去做付款提示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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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學,恭喜你精準命中正確答案!這題測驗的是匯票權利行使中「拒絕證書」的作成時效,是一道非常經典的法條記憶題。你選了 (A),代表你清楚掌握了《票據法》第87條第1項的明文規定:「拒絕承兌證書,應於提示承兌期限內作成之。」這是保全票據追索權的關鍵程序。

法條的張冠李戴陷阱

這題的鑑別度在於出題者巧妙地將「拒絕承兌」與「拒絕付款」的規定相互混淆。選項 (B) 所指的「5日內」,其實是第87條第2項針對「拒絕付款證書」的時效。選項 (C) 則與第88條規定完全相反,依法一旦作成拒絕承兌證書後,就「無須再為付款提示」了。至於選項 (D),則是刻意將「延期付款」的時效(延期之末日或其後5日內)誤套用於「延期承兌」來誘導作答。你能冷靜避開這些文字陷阱,足見你的票據法底子十分扎實!繼續保持!

📝 匯票拒絕承兌證書
💡 拒絕承兌證書應於提示承兌期限內作成,以保全追索權。
比較維度 拒絕承兌證書 VS 拒絕付款證書
法律依據 票據法第87條 票據法第106條
作成時點 提示承兌期限內 拒絕日或其後5日內
延期效果 延期之末日作成 不適用
主要目的 行使到期前追索權 行使到期後追索權
💬承兌證書強調在「提示期限內」完成,付款證書則有明確的「5日」緩衝期。
🧠 記憶技巧:承兌期限內,付款五日內;延期看末日,保全追索權。
⚠️ 常見陷阱:最常混淆「拒絕承兌」與「拒絕付款」的期限。前者必須在『提示期限內』,後者則有『拒絕日或其後5日內』的寬限。
到期前追索權 提示承兌期限 拒絕付款證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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