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類國考
108年
[司法官第一試] 綜合法學(二)(公司法、保險法、票據法、證券交易法、強制執行
第 30 題
匯票經執票人提示承兌而被付款人拒絕,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執票人應於提示承兌期限內作成拒絕證書
- B 執票人應於拒絕承兌後 5 日內作成拒絕證書
- C 如執票人不作成拒絕承兌證書則不得為付款之提示
- D 如執票人允許延期承兌,應於延期之末日或其後 5 日內作成拒絕證書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回想一下,《票據法》中「拒絕承兌證書」和「拒絕付款證書」在作成期限的規定上有什麼不同?如果付款人一開始就拒絕承兌了,執票人還有必要再去做付款提示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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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學,恭喜你精準命中正確答案!這題測驗的是匯票權利行使中「拒絕證書」的作成時效,是一道非常經典的法條記憶題。你選了 (A),代表你清楚掌握了《票據法》第87條第1項的明文規定:「拒絕承兌證書,應於提示承兌期限內作成之。」這是保全票據追索權的關鍵程序。
法條的張冠李戴陷阱
這題的鑑別度在於出題者巧妙地將「拒絕承兌」與「拒絕付款」的規定相互混淆。選項 (B) 所指的「5日內」,其實是第87條第2項針對「拒絕付款證書」的時效。選項 (C) 則與第88條規定完全相反,依法一旦作成拒絕承兌證書後,就「無須再為付款提示」了。至於選項 (D),則是刻意將「延期付款」的時效(延期之末日或其後5日內)誤套用於「延期承兌」來誘導作答。你能冷靜避開這些文字陷阱,足見你的票據法底子十分扎實!繼續保持!
匯票拒絕承兌證書
💡 拒絕承兌證書應於提示承兌期限內作成,以保全追索權。
| 比較維度 | 拒絕承兌證書 | VS | 拒絕付款證書 |
|---|---|---|---|
| 法律依據 | 票據法第87條 | — | 票據法第106條 |
| 作成時點 | 提示承兌期限內 | — | 拒絕日或其後5日內 |
| 延期效果 | 延期之末日作成 | — | 不適用 |
| 主要目的 | 行使到期前追索權 | — | 行使到期後追索權 |
💬承兌證書強調在「提示期限內」完成,付款證書則有明確的「5日」緩衝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