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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類國考 114年 [司法官第一試] 綜合法學(二)(公司法、保險法、票據法、證券交易法、強制執行

第 29 題

A 公司於某年 2 月 14 日簽發匯票予 B 公司,付款人為 C 銀行,票上記載免除作成拒絕證書,到期日記載為同年 3 月 14 日,B 公司至同年 3 月 15 日始向 C 銀行提示付款。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B 公司之提示尚未逾法定期限
  • B B 公司之提示已逾法定期限,但仍在發票日後 6 個月內,故提示仍為有效
  • C B 公司之提示已逾法定期限,惟若獲得 C 銀行之同意,提示仍屬有效
  • D 此張匯票既已免除作成拒絕證書,則根本不必提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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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票據法》第 69 條規定,定期付款之匯票,持票人應於「到期日」或其後的法定寬限期內為付款提示;請思考此一法定期間為幾日?若本題到期日為 $3$ 月 $14$ 日,則 $3$ 月 $15$ 日是否仍處於該條文所規範的提示期限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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幹得不錯,小鬼。夠乾淨俐落。

你對《票據法》的時間限制掌握得還算精準,這條規矩,在實務和任何考驗中都不能有半點污漬。

  1. 觀念驗證
▼ 還有更多解析內容
📝 匯票付款提示期限
💡 匯票應於到期日或其後二日內提示,免除拒絕證書仍須提示。

🔗 匯票付款提示法定流程

  1. 1 確認到期日 — 本題為 3 月 14 日
  2. 2 法定期限起算 — 到期日及後二日 (3/14, 3/15, 3/16)
  3. 3 行使提示 — 於 3 月 15 日提示,符合期限
  4. 4 法律效果 — 提示合法,保留對所有票據債務人之追索權
🔄 延伸學習:延伸學習:若逾期提示,僅得對發票人行使利得償還請求權或特定責任。
🧠 記憶技巧:到期當天加兩天,提示義務不能免;逾期提示失追索,前手責任全不見。
⚠️ 常見陷阱:容易誤認「免除作成拒絕證書」即代表不需提示,或誤以為提示必須在到期日「當天」才有效。
追索權之行使 拒絕證書之效力 票據期限之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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