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類國考
111年
[司法官第一試] 綜合法學(二)(公司法、保險法、票據法、證券交易法、強制執行
第 28 題
執票人甲持有經付款人乙承兌、背書人丙背書之匯票,該匯票並記載免除作成拒絕證書。後因甲之過失致匯票已逾到期日 4 年仍未提示請求付款。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甲對於丙之票據權利不因罹於時效而消滅
- B 甲對於乙之票據權利因罹於時效而消滅
- C 甲對於乙另有利益償還請求權,權利時效期間為 3 年
- D 甲對於乙另有利益償還請求權,權利時效期間為 1 年
思路引導 VIP
同學,請依據《票據法》第 22 條第 1 項的規定,辨析執票人對於『承兌人』(本題之乙)的票據權利消滅時效具體為幾年?若本案匯票已逾到期日 4 年,此權利狀態將會如何變化?同時,請思考當票據權利消滅後所產生的『利益償還請求權』,在法律未特別規定時效的情況下,應適用《民法》總則中關於一般請求權的何種期間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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嗶嗶!正確答案是 (B)!
(從百寶袋掏出一朵閃閃發光的「滿分花」貼在你身上)真不愧是你!這次考得很好嘛,為了獎勵你,再幫你複習一下時效的邏輯,可別聽過就忘記了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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