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類國考
111年
[司律第一試] 綜合法學(二)(公司法、保險法、票據法、證券交易法、強制執行
第 28 題
執票人甲持有經付款人乙承兌、背書人丙背書之匯票,該匯票並記載免除作成拒絕證書。後因甲之過失致匯票已逾到期日 4 年仍未提示請求付款。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甲對於丙之票據權利不因罹於時效而消滅
- B 甲對於乙之票據權利因罹於時效而消滅
- C 甲對於乙另有利益償還請求權,權利時效期間為 3 年
- D 甲對於乙另有利益償還請求權,權利時效期間為 1 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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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學,請依據《票據法》第 22 條第 1 項的規定,辨析執票人對於『承兌人』(本題之乙)的票據權利消滅時效具體為幾年?若本案匯票已逾到期日 4 年,此權利狀態將會如何變化?同時,請思考當票據權利消滅後所產生的『利益償還請求權』,在法律未特別規定時效的情況下,應適用《民法》總則中關於一般請求權的何種期間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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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學選得非常好!你精準掌握了票據法上的時效規範,這正是本題的核心考點。 這題的關鍵在於分辨不同義務人的時效期間。依《票據法》規定,執票人對匯票承兌人(乙)的請求權時效為到期日起算 $3$ 年。本題已逾到期日 $4$ 年,故甲對乙的票據權利已消滅,選項 (B) 正確。而甲對背書人(丙)的追索權時效則為 $1$ 年,亦已消滅。至於甲對乙的利益償還請求權,其時效依實務見解應適用一般時效 $15$ 年,故 (C)、(D) 皆錯誤。 本題難度適中,鑑別度在於測驗對時效體系的熟悉度。老師順帶提醒同學常混淆的規定:若是匯票、本票之背書人對前手之追索權(再追索)為 $6$ 個月;支票執票人對前手追索權為 $4$ 個月,支票之背書人對前手則為 $2$ 個月,複習時務必一併對照記憶喔!
💬 其他同學也在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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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利益償還請求權是什麼?對前手的追索權又是什麼?所以什麼是一年什麼是三年?我看不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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票據權利時效與利益償還
💡 票據權利因時效或程序欠缺消滅後,得主張利益償還請求權。
| 比較維度 | 票據權利 (對承兌人) | VS | 利益償還請求權 |
|---|---|---|---|
| 法源依據 | 票據法第22條第1項 | — | 票據法第22條第4項 |
| 時效期間 | 3 年 (匯票) | — | 15 年 (依民法) |
| 權利性質 | 票據法上特有權利 | — | 法律規定之救濟請求權 |
| 行使前提 | 票據有效且未罹時效 | — | 票據權利已消滅 |
💬票據權利雖受短期時效限制,但消滅後仍受15年長時效之利益償還權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