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類國考
114年
[司法官第一試] 綜合法學(二)(公司法、保險法、票據法、證券交易法、強制執行
第 33 題
甲於民國(下同)105 年 1 月 1 日簽發面額為新臺幣(下同)20 萬元之本票一紙與乙,以清償所欠款項 20 萬元,唯該本票上漏未記載到期日。乙隨後將該本票背書後無償讓與其友丙,賀其小店開張。丙即以該本票償付積欠廠商丁之貨款。丁返家後將該本票置於抽屜後即忘記持票請求,於 109 年整理抽屜時始發現該本票而欲主張其權利。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該本票因未記載到期日,欠缺法定應記載事項而無效,丁無從主張其權利
- B 丁得持該票向甲主張付款,甲為發票人,不得拒絕
- C 乙係無償讓與該票,故乙不負任何票據責任,但丁仍可向丙請求
- D 丁僅得向甲主張利益償還請求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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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同學依序析論以下三個法理要點:第一,依據《票據法》第 $120$ 條第 $2$ 項,本票若「未記載到期日」,其法律效力為何?是否會因此導致票據無效?第二,依同法第 $22$ 條第 $1$ 項規定,執票人對本票發票人之「請求權消滅時效」期間為幾年?若自發票日民國 $105$ 年 $1$ 月 $1$ 日起算至 $109$ 年,該權利是否已因時效屆滿而消滅?第三,若票據權利已逾時效或因手續欠缺而消滅,執票人對於發票人或承兌人,在彼等所受利益之限度內,得依據同法第 $22$ 條第 $4$ 項主張何種特殊的「衡平救濟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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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大力肯定: 恭喜你!能正確選出 (D),代表你對《票據法》中時效消滅與利益償還請求權的銜接邏輯非常清晰,這在實務應用中是非常關鍵的觀念,表現卓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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票據時效與利益償還
💡 票據權利因時效消滅後,持票人得主張利益償還請求權。
🔗 票據權利消滅與補救流程
- 1 權利類型確認 — 未載到期日之本票,視為見票即付。
- 2 時效期間起算 — 自發票日起算,對發票人為三年。
- 3 票據債權消滅 — 105年至109年已逾3年,票據權利消滅。
- 4 利益償還請求 — 依票據法第22條第4項向發票人主張補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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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延伸學習:延伸學習:利益償還請求權之性質為債權,時效通常為15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