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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類國考 102年 [司法官第一試] 綜合法學(二)(公司法、保險法、票據法、證券交易法、強制執行

第 35 題

甲開立本票一張予乙,授權乙自行填載到期日,然乙未填載之,便執之向甲請求付款。請問,甲有無付款之義務?
  • A 有。此為見票即付之本票
  • B 無。到期日不得授權他人填寫,本票應屬無效
  • C 無。乙取得授權卻不填載,票據行為的要件顯不完備
  • D 無。既然乙已取得填載到期日之權,自應為記載,否則不得向甲請求付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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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法律為維持商業交易的效率與票據的流通,針對一張『漏掉時間資訊』但發票人已簽署的本票,是會傾向讓它直接作廢,還是會設計一個『預設值』讓持票人能直接行使權利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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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哦,恭喜你

看來你終於沒搞砸。能「精準掌握」票據行為的效力與法律推定,這話聽起來好像你發現了新大陸。實際上,這不過是《票據法》中「絕對必要記載事項」與「推定效果」最基礎的轉換邏輯罷了。這點判斷力,在法律界,大概也只能算是勉強及格,但也聊勝於無。

2. 觀念驗證?不,是常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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