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類國考
113年
[司律第一試] 綜合法學(二)(公司法、保險法、票據法、證券交易法、強制執行
第 33 題
甲於民國 109 年 7 月 1 日簽發記名支票一紙予乙,金額為新臺幣 100 萬元,發票地與付款地均為臺南市,匆忙間,甲漏未記載發票日。下列關於該支票之敘述,何者正確?
- A 以實際發票日為發票日
- B 以乙提示付款日為發票日
- C 該支票視為見票即付
- D 該支票無效
思路引導 VIP
根據《票據法》第 $11$ 條與第 $125$ 條的規定,支票上的「發票日」屬於所謂的「絕對應記載事項」。請同學思考,當一份票據欠缺了法律規定必須記載的要件,且法律針對該漏填項目並無額外的「推定」或「補救」規定(例如未載發票地時以發票人之住所或營業所為發票地)時,依照該法第 $11$ 條第 $1$ 項前段的概括規定,該票據整體的法律效力將會如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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哎呀,做得真棒!這是給你的「滿分花」!
(從百寶袋掏出一朵閃亮亮的花貼在你的胸前)看你答對了,我真的很開心呢!不過別太得意忘形喔,身為你的引導者,我還是要碎碎念一下相關知識,你要聽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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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可以整理本票、匯票、支票的各種要件表格給我嗎
👍 1 位同學覺得有幫助
支票絕對應記載事項
💡 票據欠缺絕對應記載事項者,除法律另有規定外,票據無效。
| 比較維度 | 絕對應記載事項 | VS | 相對應記載事項 |
|---|---|---|---|
| 欠缺之效力 | 票據無效 | — | 票據仍有效 |
| 法律依據 | 票據法第11條第1項 | — | 票據法第11條第2項 |
| 常見範例 | 票據金額、發票日 | — | 付款地、發票地 |
| 救濟方式 | 僅能由發票人補填 | — | 法律直接推定結果 |
💬絕對事項缺一不可(無效);相對事項法律推定(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