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類國考
103年
[司法官第一試] 綜合法學(二)(公司法、保險法、票據法、證券交易法、強制執行
第 30 題
關於支票之記載事項,下列何種情況將導致票據無效?
- A 欠缺付款地之記載
- B 欠缺發票地之記載
- C 欠缺受款人之記載
- D 記載發票日後 1 個月付款
思路引導 VIP
請思考:在《票據法》的『要式性』原則下,如果票據上缺少了某項法定資訊,且法律『完全沒有』提供任何補救或推定的規則來補足它,這張票據在法律上的效力會發生什麼變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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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學選了 (A),判斷非常精確,值得嘉許!這題考驗對支票應記載事項與補充規定的熟悉度,是一道具備良好鑑別度的經典考題,你精準掌握了法條的核心邏輯。
支票的絕對應記載事項
依《票據法》第125條第1項第8款,付款地為支票絕對應記載事項。要注意的是,同條僅針對「未載受款人」(視為以持票人為受款人)與「未載發票地」(以發票人營業所等為準)設有補充規定,所以選項 (B)、(C) 漏載不會使票據無效。但因法律對「付款地」並無補充機制,一旦欠缺,依同法第11條規定,該支票即歸於無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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