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類國考
103年
[司律第一試] 綜合法學(二)(公司法、保險法、票據法、證券交易法、強制執行
第 30 題
關於支票之記載事項,下列何種情況將導致票據無效?
- A 欠缺付款地之記載
- B 欠缺發票地之記載
- C 欠缺受款人之記載
- D 記載發票日後 1 個月付款
思路引導 VIP
請思考:在《票據法》的『要式性』原則下,如果票據上缺少了某項法定資訊,且法律『完全沒有』提供任何補救或推定的規則來補足它,這張票據在法律上的效力會發生什麼變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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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學你好,這道題目考驗的是《票據法》中關於支票「應記載事項」缺漏時的法律效果,以及特定記載對票據效力的影響。在法律實務中,區分票據是「整張無效」還是「該記載無效」是非常關鍵的細節。 首先,我們來看容易產生迷思的選項 (D)。依據 《票據法》第 128 條第 1 項 規定,支票限於「見票即付(payable on demand)」,若在支票上記載「發票日後一個月付款」等定期付款的文字,這屬於與支票性質相左的記載。此時,法律採取的是「記載無效」原則,即該段文字不生票據法上效力,但支票本身依然有效,且回歸見票即付的本質。許多學生會誤以為這會導致整張支票失效,這是必須釐清的重點。 至於正確答案 (A) 欠缺付款地,雖然同法第 125 條第 2 項設有補充規定(未載付款地者,以付款人之營業所為之),但若在付款人(金融業者)資訊亦不明確而無法依此補充時,該支票將因欠缺必要記載事項而導致票據無效。相較之下,選項 (B) 發票地可依發票人營業所等補充(第 125 條第 3 項),選項 (C) 則依實務與法理視為無記名支票,皆不影響效力。本題難度中等,鑑別度在於測試考生是否能精準辨識《票據法》第 128 條對「相反記載」的處理機制,避免落入「一處錯則全張廢」的直覺陷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