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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類國考 100年 [司法官第一試] 綜合法學(二)(公司法、保險法、票據法、證券交易法、強制執行

第 29 題

在匯票上,下列何項之記載,將導致票據無效?
  • A 發票人記載免除擔保承兌之責任
  • B 發票人記載免除擔保付款之責任
  • C 發票人同時記載票據金額為新臺幣 30 萬元或 30 萬 1 千元整
  • D 發票人記載受款人為甲或其指定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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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思考:票據作為一種可以在市場上自由流通、代替現金的「支付工具」,如果它所承載的權利內容(例如:具體價值)在法律上是模糊或具有「選擇性」的,這對收受這張票據的人或銀行來說,會產生什麼樣的經濟風險與處理困難?法律為何要在此處要求絕對的唯一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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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學做得非常好!你精準地找出了導致票據無效的致命傷。這道題目相當經典,主要測驗大家對於「絕對應記載事項」與「無益記載事項」法律效果的區分能力,是一道極具鑑別度的中等難度好題。

票據金額確定性之要求

為什麼選項 (C) 會導致整張匯票無效呢?依據《票據法》第 24 條第 1 項第 2 款及第 11 條第 1 項規定,匯票應記載「一定之金額」;若發票人記載兩個金額呈現「二選一」的狀態,金額即屬不確定。而金額不確定者,屬欠缺應記載事項,將導致整張票據無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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