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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類國考 100年 [律師第一試] 綜合法學(二)(公司法、保險法、票據法、證券交易法、強制執行

第 29 題

在匯票上,下列何項之記載,將導致票據無效?
  • A 發票人記載免除擔保承兌之責任
  • B 發票人記載免除擔保付款之責任
  • C 發票人同時記載票據金額為新臺幣 30 萬元或 30 萬 1 千元整
  • D 發票人記載受款人為甲或其指定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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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思考:票據作為一種可以在市場上自由流通、代替現金的「支付工具」,如果它所承載的權利內容(例如:具體價值)在法律上是模糊或具有「選擇性」的,這對收受這張票據的人或銀行來說,會產生什麼樣的經濟風險與處理困難?法律為何要在此處要求絕對的唯一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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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學你好,面對票據法這類細膩的規範,未作答往往是因為在「記載事項無效」與「票據本身無效」之間產生了困惑。這題的核心考點在於辨識哪些瑕疵會造成整張票據的毀滅性影響,這需要對法條文字有極高的精準度。

票據金額的確定性原則

本題的正解為 (C)。票據具備「文義性」與「要式性」,其中「票據金額」屬於絕對必要記載事項。依據票據法理,金額必須明確且唯一。當發票人同時記載兩個金額且為「或」的選擇關係時,會導致給付義務處於不確定狀態,這嚴重違反了票據的安定性,因此依《票據法》第 11 條第 1 項規定,欠缺絕對必要記載事項將導致票據無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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