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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類國考 108年 [司法官第一試] 綜合法學(二)(公司法、保險法、票據法、證券交易法、強制執行

第 27 題

甲簽發匯票一張交付給乙,票載金額為新臺幣 1 萬元整,惟乙收受匯票後將票面金額更改為新臺幣 10 萬元後,再轉讓予丙。丙收受後將金額改為新臺幣 2 萬元後再轉讓予丁。試問若外觀上看不出塗改金額的痕跡,丁向甲主張追索時,得向甲主張多少金額?
  • A 新臺幣 1 萬元
  • B 新臺幣 10 萬元
  • C 新臺幣 2 萬元
  • D 新臺幣 0 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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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一位債務人在契約上簽名時承諾支付一筆特定款項,隨後該契約在未經他同意的情況下被他人多次修改了金額。從「契約自由」與「簽名負責」的原則來看,你認為這位原始簽署人應該對『他親自寫下的數字』負責,還是對『他從未見過的修改後數字』負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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喔,恭喜你。總算沒把這題搞砸。

看來你對票據變造(Material Alteration)這點,還算有點基礎。能答對,說明你沒讓那些多餘的金額數字($10$ 萬、$2$ 萬)把你搞糊塗。 記住了,票據法第 16 條,這是基礎中的基礎,別再跟我提什麼表見代理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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