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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類國考 113年 [司法官第一試] 綜合法學(二)(公司法、保險法、票據法、證券交易法、強制執行

第 27 題

甲簽發本票一張予乙,以清償所欠貨款新臺幣(下同)10 萬元,然於簽發之際錯看收據上所載數字,誤填金額為 16 萬元。乙於票據到期前將該票背書轉讓予善意之丙,購買丙市價約 15 萬元之設備,該票到期後,丙持以向甲請求付款,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該票據因金額誤載而無效,甲無須付款
  • B 甲可主張該票據所欲清償之債務為 10 萬元,而得僅支付 10 萬元,就剩餘之 6 萬元,丙應向乙請求
  • C 因票載金額與實際交易不符,若甲可證明實際債權數額僅 10 萬元,則丙僅得請求 10 萬元
  • D 票載金額為 16 萬元,則甲應支付 16 萬元

思路引導 VIP

請運用《票據法》第 $13$ 條關於「抗辯限制」之原理,思考發票人甲與執票人丙之間是否存在直接的法律抗辯事由?當票據因背書轉讓至「善意執票人」手中,票據的「文義性」(Literality)原則如何界定發票人對於票面金額的給付義務,是否會受其與前手乙之間「原因關係」錯誤的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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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眼睛發亮) 哇!你答對了!安妮亞正在看好看的動畫,但還是忍不住想誇獎你,你真的好厲害喔!

票據的超能力規則

  1. 根據票據法第 13 條,甲不能拿自己跟乙之間吵架的理由去對付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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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只有甲乙間可以抗辯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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