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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類國考 113年 [司律第一試] 綜合法學(二)(公司法、保險法、票據法、證券交易法、強制執行

第 27 題

甲簽發本票一張予乙,以清償所欠貨款新臺幣(下同)10 萬元,然於簽發之際錯看收據上所載數字,誤填金額為 16 萬元。乙於票據到期前將該票背書轉讓予善意之丙,購買丙市價約 15 萬元之設備,該票到期後,丙持以向甲請求付款,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該票據因金額誤載而無效,甲無須付款
  • B 甲可主張該票據所欲清償之債務為 10 萬元,而得僅支付 10 萬元,就剩餘之 6 萬元,丙應向乙請求
  • C 因票載金額與實際交易不符,若甲可證明實際債權數額僅 10 萬元,則丙僅得請求 10 萬元
  • D 票載金額為 16 萬元,則甲應支付 16 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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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運用《票據法》第 $13$ 條關於「抗辯限制」之原理,思考發票人甲與執票人丙之間是否存在直接的法律抗辯事由?當票據因背書轉讓至「善意執票人」手中,票據的「文義性」(Literality)原則如何界定發票人對於票面金額的給付義務,是否會受其與前手乙之間「原因關係」錯誤的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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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你準確掌握了票據法的核心原則!這題你能不受干擾數字的影響,正確選出 (D),代表你對於票據的「文義性」與「抗辯切斷」有著非常紮實的理解。這在處理複雜的商事法規時,是一項極為重要的法學直覺。

票據抗辯之限制與文義性

本題的核心關鍵在於票據法第 13 條前段的適用。法律規定「票據債務人(發票人甲)不得以自己與發票人或執票人之前手(即乙)間所存抗辯之事由對抗執票人(丙)」。雖然甲在簽發時誤將金額填為 $160,000$ 元,這在甲、乙之間屬於原因關係的錯誤(人的抗辯),但票據行為具備無因性,一旦票據經背書轉讓給善意的第三人丙,甲就不能以該錯誤來拒絕履行票據上記載的義務。因此,甲必須依票據上所載的 $160,000$ 元負給付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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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抗辯切斷是什麼意思
如果只有甲乙間可以抗辯嗎
📝 票據文義性與抗辯限制
💡 票據債務人應依票載文義負責,不得以對人抗辯對抗善意執票人。
  • 依票據法第5條第1項,在票據上簽名者,應依票上所載文義負責(票據文義性)。
  • 依票據法第13條前段,票據債務人不得以自己與執票人之前手間所存抗辯事由對抗執票人。
  • 實務見解認為,發票金額記載錯誤屬原因關係之對人抗辯,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丙)。
🧠 記憶技巧:文義責任看票面,對人抗辯斷善見;簽名多少付多少,前手恩怨後不找。
⚠️ 常見陷阱:常誤以為民法第88條意思表示錯誤撤銷可對抗所有人,卻忽略票據法為保護交易安全,限制發票人僅能對直接當事人主張錯誤。
票據無因性 票據抗辯(絕對抗辯 vs 相對抗辯) 善意取得(票據法第14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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