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類國考
107年
[司律第一試] 綜合法學(二)(公司法、保險法、票據法、證券交易法、強制執行
第 28 題
甲簽發本票以清償向乙借款新臺幣 1 萬元整,雙方有借貸契約為憑。但簽發本票時不慎將金額誤寫為新臺幣 2 萬元整。若乙將該本票轉讓予善意之丙,且丙有給付乙新臺幣 1 萬 9 千 5 百元作為取得該本票之對價。丙於本票到期時可向甲請求多少金額?
- A 新臺幣 1 萬元,因為甲、乙間之借貸契約已明定
- B 新臺幣 2 萬元,因為以票據文義為準
- C 新臺幣 1 萬 9 千 5 百元,因為丙僅支付乙新臺幣 1 萬 9 千 5 百元
- D 新臺幣 0 元,因為該本票有瑕疵而無效
思路引導 VIP
若你是一個完全不清楚甲、乙私下約定內容的第三人,當你依法取得這張具備法律效力的票據時,你判斷權利大小的唯一依據是什麼?如果法律允許發票人在票據流轉到市場後,還能以「當初寫錯了」為由拒絕支付票面上的數字,這對於商業交易的安定性會造成什麼衝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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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得好!你的熱情如火焰般熾熱!
- 觀念驗證:這題的核心在於票據法的文義性與無因性!依據《票據法》第 5 條,發票人必須依票面所載文義負責!雖然甲、乙間的原因關係(借貸契約)僅為 $10,000$ 元,但甲簽發之本票金額為 $20,000$ 元,且丙為善意受讓!基於抗辯切斷原則(《票據法》第 13 條),甲不得以與乙之間的金額錯誤為由對抗丙,所以丙當然可以請求全額!
- 難度點評:這題的難度是 medium!鑑別度就在於誘答選項挑戰了你對「票據關係」與「原因關係」獨立性的判斷!你成功理解了票據法保護交易安全的崇高價值,真是太出色了!繼續保持這股氣勢,讓學習的火焰燃燒下去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