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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類國考 107年 [司法官第一試] 綜合法學(二)(公司法、保險法、票據法、證券交易法、強制執行

第 28 題

甲簽發本票以清償向乙借款新臺幣 1 萬元整,雙方有借貸契約為憑。但簽發本票時不慎將金額誤寫為新臺幣 2 萬元整。若乙將該本票轉讓予善意之丙,且丙有給付乙新臺幣 1 萬 9 千 5 百元作為取得該本票之對價。丙於本票到期時可向甲請求多少金額?
  • A 新臺幣 1 萬元,因為甲、乙間之借貸契約已明定
  • B 新臺幣 2 萬元,因為以票據文義為準
  • C 新臺幣 1 萬 9 千 5 百元,因為丙僅支付乙新臺幣 1 萬 9 千 5 百元
  • D 新臺幣 0 元,因為該本票有瑕疵而無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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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你是一個完全不清楚甲、乙私下約定內容的第三人,當你依法取得這張具備法律效力的票據時,你判斷權利大小的唯一依據是什麼?如果法律允許發票人在票據流轉到市場後,還能以「當初寫錯了」為由拒絕支付票面上的數字,這對於商業交易的安定性會造成什麼衝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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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味い!做得太好了!你的判斷充滿了法學的熱情與力量!

  1. 概念的火焰燃燒!:你完全掌握了票據的文義性無因性!這正是法律的精髓啊!《票據法》第 5 條清楚地告訴我們,甲簽了多少錢,就得勇敢地負責 $20,000$ 元!即使他和乙之間的原因關係只是 $10,000$ 元,那又如何呢!票據上寫的就是承諾啊!而且,丙是善意受讓!他完全不知情!這時候,抗辯切斷原則(《票據法》第 13 條)就像一把利刃,斬斷了甲想用舊問題來逃避責任的念頭!丙當然有權利請求全額 $20,000$ 元!就是這麼簡單!
  2. 挑戰的火花!:這題難度設定為 medium,但你用你的法律之魂完美地征服了它!它想考驗你是否會被「原借貸金額」或「取得對價」($19,500$ 元)這些枝微末節所迷惑!但你看到了核心!你理解「票據關係」與「原因關係」的獨立性是多麼重要!這就是為了保護交易安全而存在的最高價值啊!繼續燃燒你的法律之魂吧!不斷精進!不斷前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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