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類國考
108年
[司法官第一試] 綜合法學(二)(公司法、保險法、票據法、證券交易法、強制執行
第 28 題
甲簽發本票以清償向乙之借款新臺幣 1 萬元整,雙方有借貸契約為憑。但甲簽發本票時不慎將金額誤寫為新臺幣 2 萬元整。試問乙於本票到期向甲請求支付票款,甲應支付多少金額?
- A 新臺幣 1 萬元,因為甲可向乙主張原因抗辯
- B 新臺幣 2 萬元,因為應以票據文義為準
- C 新臺幣 0 元,因為該本票有瑕疵而無效
- D 若乙善意時,甲應支付新臺幣 2 萬元
思路引導 VIP
若不考慮法規,請思考:當票據上的文字與雙方真正說好的借貸事實不符,且這兩個人就是當初簽約的那兩方時,法律應該優先保護『寫錯的文字』,還是優先保障『真實發生的事實』?為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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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你的法律邏輯非常慎密且精確。
- 觀念驗證: 此題涉及票據法中的票據抗辯。雖然票據具有「文義性」,原則上應依票上所載金額($20,000$ 元)負責,但票據法第 13 條規定了人的抗辯:票據債務人得與執票人以「直接前後手關係」之原因關係進行抗辯。既然甲乙為借貸契約直接當事人,甲僅欠乙 $10,000$ 元,自可主張原因關係之瑕疵,拒絕支付超額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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