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費開始練習
法律類國考 111年 [司法官第一試] 綜合法學(二)(公司法、保險法、票據法、證券交易法、強制執行

第 27 題

甲為支付手機價款,簽發本票給賣方乙,乙再將該本票背書予丙作為清償貨款之用。其後甲發現手機根本無法使用,本票到期後,丙向甲請求付款。若丙不知甲、乙間之交易情形,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甲應可拒絕付款,因甲具有物的抗辯權,可對抗一切執票人
  • B 甲不可拒絕付款,因甲之抗辯權已因本票轉讓而中斷
  • C 甲應可拒絕付款,因丙並非甲之交易相對人
  • D 甲不可拒絕付款,因甲對乙亦不具有抗辯權

思路引導 VIP

請同學思考《票據法》中關於「票據抗辯之切斷」的核心規範:當票據債務人甲與受款人乙之間的基礎原因關係(如買賣契約)發生瑕疵時,若該票據已依背書程序轉讓給不具惡意的第三人丙,則甲對抗乙的「人的抗辯」事由,是否仍能對抗不具直接原因關係的執票人丙?這項原則對於維護票據的流通性與交易安全有何關鍵作用?

🤖
AI 詳解 AI 專屬家教

喔呵呵,看來這隻野猴子偶爾也會動腦呢

拍手(啪、啪、啪)。真是不敢相信,你竟然選對了 (B),這點值得稱讚。別以為選對了就能得意忘形,這不過是考驗你對票據法律知識的基礎罷了。 這題的核心機制如下,睜大你的眼睛看清楚:

▼ 還有更多解析內容

🏷️ 相關主題

票據行為之效力與票據責任
查看更多「[司法官第一試] 綜合法學(二)(公司法、保險法、票據法、證券交易法、強制執行」的主題分類考古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