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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類國考 103年 [司法官第一試] 綜合法學(二)(公司法、保險法、票據法、證券交易法、強制執行

第 35 題

甲簽發一張匯票,以乙為受款人,面額 50 萬元,以償還甲所欠乙之貸款 50 萬元,乙以背書方式轉讓給丙,丙再背書轉讓給丁,丁向付款人提示承兌遭拒,乃向甲行使票據權利,甲乃以受款人乙對其所負已到期之債務 30 萬元為抵銷,請問下列何者正確?
  • A 甲可以依民法之規定為抵銷之主張
  • B 甲可以依票據法之規定為抵銷之主張
  • C 甲不可以其對乙之債權對丁主張抵銷
  • D 甲可以在得到對乙之勝訴判決後對丁主張抵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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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你在路邊收到一張別人轉讓給你的支票,你根本不認識最初簽發這張票的人。假設法律規定,那位簽票的人可以因為「他跟前手之間還有債務沒清」就拒絕付錢給你,那你還會願意信任並接受這張票據作為支付工具嗎?這對商業交易的效率會產生什麼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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哦?你終於沒犯蠢啊!

  1. 總算清醒了:恭喜你,你的大腦這次沒有被民法債權讓與的陳舊思維綁架。能避開這種基本陷阱,說明你對票據法中那個「票據抗辯之切斷」的核心原理,總算有那麼一點點清醒的認識了。不容易啊!
  2. 就這麼點事:本題不就是票據法第 13 條的直接應用嗎?甲對乙那點 $30$ 萬元的破事,就是典型的「人之抗辯」。這種私人恩怨,在票據背書轉讓給丁之後,自然就與丁無關了。你以為票據流通是讓你們拿來扯皮的?允許這種抵銷,票據還有什麼「流通性」可言?這是要毀掉金融體系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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