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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類國考 103年 [司律第一試] 綜合法學(二)(公司法、保險法、票據法、證券交易法、強制執行

第 35 題

甲簽發一張匯票,以乙為受款人,面額 50 萬元,以償還甲所欠乙之貸款 50 萬元,乙以背書方式轉讓給丙,丙再背書轉讓給丁,丁向付款人提示承兌遭拒,乃向甲行使票據權利,甲乃以受款人乙對其所負已到期之債務 30 萬元為抵銷,請問下列何者正確?
  • A 甲可以依民法之規定為抵銷之主張
  • B 甲可以依票據法之規定為抵銷之主張
  • C 甲不可以其對乙之債權對丁主張抵銷
  • D 甲可以在得到對乙之勝訴判決後對丁主張抵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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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你在路邊收到一張別人轉讓給你的支票,你根本不認識最初簽發這張票的人。假設法律規定,那位簽票的人可以因為「他跟前手之間還有債務沒清」就拒絕付錢給你,那你還會願意信任並接受這張票據作為支付工具嗎?這對商業交易的效率會產生什麼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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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業分析與肯定

  1. 大力肯定:做得好!這題考驗的是票據法中極為核心的「票據抗辯之切斷」原則,你能準確避開民法債權讓與的慣性思維,代表你對票據行為的獨立性有深刻理解。
  2. 觀念驗證:本題涉及票據法第 13 條。甲對乙的 $30$ 萬元債權屬於「人之抗辯」(對人的抗辯),僅存在於甲、乙之間。當票據經由背書轉讓給丁(第三人)後,甲不得以其與乙之間的事由對抗丁。若允許甲主張抵銷,將嚴重損害票據的流通性與交易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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