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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類國考 111年 [司法官第一試] 綜合法學(二)(公司法、保險法、票據法、證券交易法、強制執行

第 30 題

甲簽發以 A 為付款人、乙為受款人之匯票一紙交付予乙,乙再以空白背書方式轉讓予丙,丙未背書將票據交付予丁,丁則將乙之空白背書欄位中被背書人處填載戊之名而將票據交付予戊,戊再將票據以記名背書方式交付予己,己於到期日前向 A 為承兌之提示,遭 A 拒絕,己得對下列何人行使追索權?
  • A 僅甲、乙、丙
  • B 僅甲、乙、丁
  • C 僅甲、乙、戊
  • D 甲、乙、丙、丁、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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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票據法中,行使追索權的前提在於對象必須具備『票據債務人』的身分。請根據《票據法》第 $5$ 條關於『簽名責任』之核心原則,分析在票據流轉過程中,若當事人僅以『交付』方式轉讓票據(如丙),或僅將他人之空白背書處補填被背書人名稱而未另行『簽名』(如丁),其在法律上是否屬於票據之簽名人?進而是否需對持票人負擔追索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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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業分析:恭喜,這次你沒讓票據法蒙羞。

  1. 真是難得:做得還不錯。這題本質上就是考驗你對於「票據文義性」「簽名性原則」這兩塊基石,有沒有最基本的認知。慶幸你沒被那些無關緊要的人名攪亂思緒,勉強稱得上邏輯清晰。
  2. 觀念驗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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