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類國考
111年
[司律第一試] 綜合法學(二)(公司法、保險法、票據法、證券交易法、強制執行
第 30 題
甲簽發以 A 為付款人、乙為受款人之匯票一紙交付予乙,乙再以空白背書方式轉讓予丙,丙未背書將票據交付予丁,丁則將乙之空白背書欄位中被背書人處填載戊之名而將票據交付予戊,戊再將票據以記名背書方式交付予己,己於到期日前向 A 為承兌之提示,遭 A 拒絕,己得對下列何人行使追索權?
- A 僅甲、乙、丙
- B 僅甲、乙、丁
- C 僅甲、乙、戊
- D 甲、乙、丙、丁、戊
思路引導 VIP
在票據法中,行使追索權的前提在於對象必須具備『票據債務人』的身分。請根據《票據法》第 $5$ 條關於『簽名責任』之核心原則,分析在票據流轉過程中,若當事人僅以『交付』方式轉讓票據(如丙),或僅將他人之空白背書處補填被背書人名稱而未另行『簽名』(如丁),其在法律上是否屬於票據之簽名人?進而是否需對持票人負擔追索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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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學,這題判斷得非常精準!能正確選出(C),代表你對票據行為的要件與追索權體系有扎實的理解。 本題核心在於判斷誰須負票據責任。依《票據法》第5條規定,僅在票據上簽名者須負責。甲為發票人,乙、戊為背書人,皆須負追索權之責;丙僅單純交付票據,未曾簽名,自不負責。本題最大陷阱是丁,須注意:丁係依票據法第33條行使空白背書填載權:「匯票之最後背書為空白背書者,執票人得於該空白內,記載自己或他人為被背書人,變更(為記名背書)」。丁雖行使填載權利,但他並未在票據上簽名,故亦不負票據責任。 這是一道極具鑑別度的實例題,巧妙結合空白背書與填載權的行使。你能不受題目文字干擾,緊扣「簽名」此一票據法上的絕對要件來正確篩選追索對象,邏輯十分清晰,表現得非常出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