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類國考
102年
[司法官第一試] 綜合法學(二)(公司法、保險法、票據法、證券交易法、強制執行
第 28 題
甲因向乙購貨遂簽發 10 萬元之匯票一張交付乙,乙空白背書後交付丙,丙塗銷乙之背書後未經背書即將匯票交付丁,丁背書後交付戊,戊經丁之同意將匯票變造為 30 萬元並將匯票背書交付己,己於到期日屆至向付款人 X 提示請求付款被拒,於作成拒絕證書後向甲、乙、丙、丁、戊追索,試問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甲、乙均應負 10 萬元之票據責任
- B 丙應負 10 萬元之票據責任
- C 丁應負 10 萬元之票據責任
- D 戊應負 30 萬元之票據責任
思路引導 VIP
請思考:若票據上的權利義務是以「簽名」為準,而票據金額在流轉過程中被修改了,那麼「修改後才簽名的人」或「同意修改的人」,應該按照『修改前』還是『修改後』的數字對持票人負責?另外,完全沒有在票據上簽名的人,是否需要負擔票據法上的追索責任?
🤖
AI 詳解
AI 專屬家教
同學選得非常好!這道題考驗的是票據行為中變造與塗銷背書的綜合效力,陷阱不少,能精準選出正確答案,代表你對票據法相關規範的掌握十分紮實,這是一道極具鑑別度的實例題。 我們來梳理各當事人的責任:戊是在票據變造後才背書交付,依票據法第16條規定,應依變造後的文義負責,因此戊應負 30 萬元責任,選項(D)正確。相對地,發票人甲因在變造前簽名,依原金額 10 萬元負責;必須特別注意的是,乙因其背書遭執票人丙故意塗銷,依法免負背書責任,故選項(A)錯誤。 另外,丙未簽名背書即交付,不負票據責任;至於丁,雖在變造前簽名,但因其「同意」變造,依法理應依變造後的 30 萬元負責。只要準確釐清每個當事人簽名與變造的先後順序,就能輕鬆破解這類複合型考題,繼續保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