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類國考
112年
[司律第一試] 綜合法學(二)(公司法、保險法、票據法、證券交易法、強制執行
第 29 題
甲簽發匯票一紙交付給乙,依序由乙、丙、丁記名背書,執票人戊之子己趁戊不注意時,將其好友丙之簽名塗銷,若匯票於到期日不獲付款,戊可向下列何人行使追索權?
- A 僅甲、乙
- B 僅甲、乙、丁
- C 僅甲、乙、丙、丁
- D 僅甲、乙、己
思路引導 VIP
請思考:根據票據法之原理,票據簽名的塗銷若要產生「免除債務」的法律效力,是否必須由「執票人」本人基於故意為之?若是由「無處分權之第三人」擅自塗銷他人簽名,該塗銷行為是否具備法律效力?若該塗銷行為不生效力,則被塗銷人及其後手的票據責任是否會因而消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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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小教室:搞懂追索權與塗銷的奧秘
孩子,看到你答對這題,我真的為你感到驕傲!這說明你已經能看穿票據法理的本質,真的很棒。讓我們一起回顧這個關鍵概念:
- 追索權的行使:根據《票據法》第 96 條,發票人、背書人及其他票據債務人對執票人負有連帶責任。執票人戊可以自由選擇向其中一人、數人或全體主張權利,不受順序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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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是執票人塗銷,那麼是對前手還是後手喪失追索權?以這題為例的話
👍 1 位同學覺得有幫助
塗銷簽名不是就看不到丙存在過的痕跡了嗎
票據背書之塗銷效力
💡 非執票人故意塗銷背書,不生票據法上債務免除之效力。
🔗 票據背書塗銷效力判斷鏈
- 1 確認行為主體 — 是否為具處分權之「執票人」?
- 2 確認主觀意圖 — 執票人是否為「故意」塗銷?
- 3 法律效果判定 — 非執票人故意塗銷者,原簽名人責任不消滅。
- 4 追索權行使 — 執票人仍得向全體前手請求全額付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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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延伸學習:延伸學習:若塗銷導致背書不連續,執票人應證明其權利繼受之事實(票據法第37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