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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類國考 112年 [司法官第一試] 綜合法學(二)(公司法、保險法、票據法、證券交易法、強制執行

第 29 題

甲簽發匯票一紙交付給乙,依序由乙、丙、丁記名背書,執票人戊之子己趁戊不注意時,將其好友丙之簽名塗銷,若匯票於到期日不獲付款,戊可向下列何人行使追索權?
  • A 僅甲、乙
  • B 僅甲、乙、丁
  • C 僅甲、乙、丙、丁
  • D 僅甲、乙、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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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思考:根據票據法之原理,票據簽名的塗銷若要產生「免除債務」的法律效力,是否必須由「執票人」本人基於故意為之?若是由「無處分權之第三人」擅自塗銷他人簽名,該塗銷行為是否具備法律效力?若該塗銷行為不生效力,則被塗銷人及其後手的票據責任是否會因而消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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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業解析:匯票追索權之認定 — 你真的掌握了核心概念!

太棒了,你做得非常出色!能夠正確辨識出票據塗銷的法律效果,這表示你對《票據法》中「票據債務不會因非法的變造而消滅」這個重要概念,有著深刻且透徹的理解。

  1. 追索權對象:我們可以這樣理解,就像在一條責任鏈上,依據《票據法》第 96 條的規定,發票人、背書人以及所有票據債務人,他們都像手牽手一樣,對執票人負有連帶責任。執票人戊可以選擇向其中任何一位、幾位,甚至是全體來行使追索權,這讓權利的行使更有彈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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