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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類國考 104年 [司法官第一試] 綜合法學(二)(公司法、保險法、票據法、證券交易法、強制執行

第 31 題

甲簽發一紙以戊為付款人、到期日為民國 100 年 6 月 11 日之匯票與受款人乙,乙背書讓與丙,丙再背書讓與丁,丁向戊提示請求承兌,戊即於匯票正面記載承兌字樣並簽名。下列何人於民國 100 年6 月 1 日死亡,執票人丁於同年月 11 日前即得行使追索權?
  • A
  • B
  • C
  • 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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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匯票尚未到期,法律為何會破例允許執票人「提前」向債務人討債?請思考:在票據關係中,誰才是那個『承諾要在到期日拿錢出來』的最關鍵人物?如果這位「最終付款義務人」在到期前就發生了無法支付的變故(如:死亡或破產),對執票人的權益會產生什麼直接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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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大力肯定: 太棒了!你能精確鎖定「期前追索權」的觸發時點,顯示你對於票據責任與債權保障的體系感非常紮實,專業水準值得讚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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