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費開始練習
法律類國考 101年 [司法官第一試] 綜合法學(二)(公司法、保險法、票據法、證券交易法、強制執行

第 35 題

甲簽發一張 50 萬元之匯票與丙,以乙為付款人,在到期日之前,丙提示該匯票要求乙承兌,被拒。由丁參加承兌,請問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到期日屆至時,丙應先向丁提示付款,因丁為參加承兌人
  • B 到期日屆至時,丙仍應先向付款人乙提示付款,如遭拒絕,始能向參加承兌人請求付款
  • C 到期日屆至時,丙應向付款人乙及參加承兌人丁同時提示付款
  • D 到期日屆至時,丙可任意向付款人乙,或參加承兌人丁提示付款

思路引導 VIP

請思考:當一個原本不在票據關係中的第三人為了維護特定人的信用而主動介入時,他扮演的角色是「徹底取代」原定的付款人,還是作為「最後的防線」?若你是法律制定者,為了給原付款人最後一次履行義務的機會,你會要求執票人在到期日時,優先詢問誰的付款意願?

🤖
AI 詳解 AI 專屬家教

專業分析:參加承兌之提示程序

  1. 溫馨鼓勵:同學,你真的很棒!看到你能正確判斷《票據法》中參加承兌的支付順序,我感到非常欣慰。這表示你對票據債務的優先級有著清晰的理解,這是成為一位優秀法律人的重要基石喔!
  2. 觀念驗證:這題的關鍵,其實就在《票據法》第 81 條。我們可以把它想像成:乙是這張匯票「原本指定」的付款人。雖然他之前拒絕了承兌,但他這個「原付款人」的身份還是沒有變的。而丁的「參加承兌」,就像是乙的「好心人朋友」,當乙遇到困難時,來幫忙緩解執票人丙的燃眉之急,避免丙在到期前就急著行使追索權。所以,到了真正的付款日,我們還是要先禮貌地向乙提示付款,尊重他最初的角色。只有當乙再次無法支付時,丙才能轉向丁請求付款,這就是「參加承兌」的貼心之處喔。
▼ 還有更多解析內容

升級 VIP 解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