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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類國考 109年 [司法官第一試] 綜合法學(二)(公司法、保險法、票據法、證券交易法、強制執行

第 31 題

甲簽發匯票一張,並經乙背書、丙承兌。丙到期不付款,經執票人同意丁為參加付款。惟丁參加付款時並未記載何人為被參加付款人。該匯票並無參加承兌人或預備付款人,此時應以何人為被參加付款人?
  • A
  • B
  • C
  • D 無被參加付款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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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從票據責任的「溯源」角度思考:當一位第三人好心出面代為支付這筆款項,卻忘了交代是要幫誰解套時,法律若要讓這份『代償』產生最大的效益(即讓越多債務人解除責任越好),通常會傾向將這份功勞歸給票據關係中哪一位「最初的創設者」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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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答對!專業分析如下:

  1. 觀念驗證: 本題核心在於考查票據法第 82 條關於參加付款的「法定推定」。法律規定,參加付款人應記載為誰參加;若未記載者,法律為了安定票據關係,明文規定視為為發票人參加。在本案中,甲為發票人,因此當丁未記載被參加人時,依法即推定為甲參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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