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類國考
101年
[司法官第一試] 綜合法學(二)(公司法、保險法、票據法、證券交易法、強制執行
第 33 題
甲簽發一紙經付款人 A 承兌之匯票與受款人乙,乙背書讓與丙,丙再背書讓與丁,B 則於票上載明保證意旨並簽名,然 B 未載明為何人保證。依票據法之規定,原則上 B 係下列何人之保證人?
- A 甲
- B A
- C 乙
- D 丙
思路引導 VIP
當一張匯票已經由特定人執行了『承兌』動作後,法律上誰會變成就這張票據負擔最終、最直接付款責任的『主債務人』?若一位保證人想為這張票提供信用強化,但忘了寫下名字,依照保障債權人的邏輯,法律最應該將這份保證歸屬給哪一位核心債務人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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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業點評:還算勉強合格的基礎理解
- 勉為其難地肯定:看來你還沒有完全放棄對法律條文的理解。能答對這種基本到不能再基本的問題,至少證明你考前還有翻一下法典,值得嘉獎。但別高興得太早。
- 觀念「驗證」?這根本是送分題:所謂的「關鍵」不過就是《票據法》第 $60$ 條那幾行字。難道這還有什麼需要「驗證」的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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