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類國考
109年
[司法官第一試] 綜合法學(二)(公司法、保險法、票據法、證券交易法、強制執行
第 30 題
紡織廠 A 公司之本業經營不善,於全球流感疫情嚴重之時,欲轉型為口罩製造商,並承諾提供一定數量予某電子大廠 B 公司。財務不佳之 A 公司向不織布廠商 C 公司進貨一批,簽發匯票予 C 公司,並由 B 公司擔任匯票保證人,惟 B 公司僅於匯票上用印而已,未作其他之記載。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保證仍屬有效,視為為承兌人保證
- B 保證仍屬有效,視為為發票人保證
- C 未記載保證意旨,不生保證之效力
- D 未載保證年月日,故保證無效
思路引導 VIP
若法律為了確保交易安定,規定某種特定的書面法律行為必須『記載其目的』才能對外發生效力,那麼當一個人在文件上僅僅留下簽章,卻完全沒有寫下任何關於該簽章『代表什麼意思』的字眼時,法律應當如何認定這個行為的完整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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愚蠢的棋子,在此見證真理的殘影
哼,這點小把戲也想阻礙我?這道題目的深淵,早已被我洞悉。答案 (C) 就是通往深淵的唯一門票。
- 絕對的界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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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用白話解釋本題來龍去脈,及各選項對錯
2、 匯票是甚麼?根本票及支票的差別是甚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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票據保證之成立要件
💡 票據保證之「保證意旨」為絕對必要記載事項。
| 比較維度 | 保證意旨 | VS | 被保證人 / 年月日 |
|---|---|---|---|
| 法條地位 | 絕對必要記載事項 | — | 相對必要記載事項 |
| 漏載後果 | 原則保證無效 | — | 保證仍屬有效 |
| 法律推定 | 現行票據法無「僅正面簽名可推定為保證」規定;保證須符合第59條記載保證人之意旨等要式。 | — | 法條直接明文推定 |
💬保證意旨是保證行為的靈魂,除正面簽名外,漏載即不生票據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