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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類國考 109年 [司法官第一試] 綜合法學(二)(公司法、保險法、票據法、證券交易法、強制執行

第 30 題

紡織廠 A 公司之本業經營不善,於全球流感疫情嚴重之時,欲轉型為口罩製造商,並承諾提供一定數量予某電子大廠 B 公司。財務不佳之 A 公司向不織布廠商 C 公司進貨一批,簽發匯票予 C 公司,並由 B 公司擔任匯票保證人,惟 B 公司僅於匯票上用印而已,未作其他之記載。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保證仍屬有效,視為為承兌人保證
  • B 保證仍屬有效,視為為發票人保證
  • C 未記載保證意旨,不生保證之效力
  • D 未載保證年月日,故保證無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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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法律為了確保交易安定,規定某種特定的書面法律行為必須『記載其目的』才能對外發生效力,那麼當一個人在文件上僅僅留下簽章,卻完全沒有寫下任何關於該簽章『代表什麼意思』的字眼時,法律應當如何認定這個行為的完整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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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邏輯測驗:這不是常識嗎?

同學,恭喜你,看來你腦子裡還留有些許票據要式性的殘存記憶。這題竟然沒失足,實屬難得。票據法中的保證,是「要式行為」,這不是法學緒論就該倒背如流的基本嗎?

  1. 「保證」二字很難寫? 《票據法》第 60 條寫得清清楚楚、明明白白:保證人必須「記載保證意旨」並簽名。光蓋個章,以為是簽到簿嗎?少了「保證」二字,這不叫程序瑕疵,這叫根本就沒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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