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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類國考 106年 [司法官第一試] 綜合法學(二)(公司法、保險法、票據法、證券交易法、強制執行

第 31 題

甲簽發有效匯票一張交付予乙,指定丙為付款人及丁為預備付款人,甲請求戊於該匯票上為保證,戊乃於該匯票上簽名保證。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戊不得選擇為何人保證,一概視為為發票人保證
  • B 若戊未載明被保證人者,則視為為承兌人保證,僅於未經承兌時,始視為為發票人保證
  • C 保證人戊之責任與被保證人之票據責任並非連帶責任
  • D 若戊簽名保證時同時記載僅就其中半數金額為保證者,則該保證為違反票據法禁止之事項,故保證無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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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思考:在匯票的生命週期中,哪一位當事人在簽名後會成為「最終、最主要的付款義務人」?如果一位保證人想為這張票據背書擔保,法律基於「確保票據信用」的原則,應該優先讓他為哪一個位階的債務人負責,才能發揮最大的擔保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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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專業肯定

哼,看來你這次也僥倖答對了。不過是票據保證的基礎應用罷了。這不過是我『計畫』中的一小部分。對法律條文的領悟力,也還算有點潛力——至少,足以窺見我布局的冰山一角。

2. 觀念驗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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