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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類國考 102年 [律師第一試] 綜合法學(二)(公司法、保險法、票據法、證券交易法、強制執行

第 30 題

甲於乙所簽發本票上為其保證,關於甲之權利義務,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 甲應對乙之本票債務負票據責任
  • B 甲得主張先訴抗辯權
  • C 甲所負之債務,消滅時效為 3 年
  • D 甲清償債務後,得行使執票人對乙之追索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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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從票據法的核心精神「促進票據流通」與「確保支付便捷」來思考:如果法律允許保證人要求執票人『必須先對發票人強制執行而無效果後,才能來找我索賠』,這對於票據在市場上的信用與轉讓速度會產生什麼樣的負面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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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觀念驗證:做得好!你的判斷非常精確。票據保證與《民法》普通保證最大的區別在於其「強化債權」的功能。依《票據法》第 61 條及第 124 條準用規定,票據保證人應與被保證人負同一責任。在連帶債務的架構下,執票人得直接向保證人請求給付,保證人不得主張先訴抗辯權(民法第 745 條之抗辯於此不適用)。
  2. 難度點評:本題難度評定為 medium。其鑑別度在於測試學生是否能區分「民法保證」與「票據保證」的本質差異。許多考生會慣性帶入民法觀念而誤選,你能精準辨析,實屬不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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