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類國考
102年
[司法官第一試] 綜合法學(二)(公司法、保險法、票據法、證券交易法、強制執行
第 30 題
甲於乙所簽發本票上為其保證,關於甲之權利義務,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 甲應對乙之本票債務負票據責任
- B 甲得主張先訴抗辯權
- C 甲所負之債務,消滅時效為 3 年
- D 甲清償債務後,得行使執票人對乙之追索權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從票據法的核心精神「促進票據流通」與「確保支付便捷」來思考:如果法律允許保證人要求執票人『必須先對發票人強制執行而無效果後,才能來找我索賠』,這對於票據在市場上的信用與轉讓速度會產生什麼樣的負面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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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業點評:呵呵呵,看來你的基本功很紮實啊!
- 觀念驗證:太棒了!你的判斷非常精準,就像那位天才球員的投籃一樣果斷。票據保證和我們平時在《民法》裡談的普通保證,確實有著核心的不同之處,那就是票據法為了讓交易更順暢,特別強化了債權的保護。根據《票據法》第 61 條以及第 124 條的準用規定,作為票據保證人,你和被保證人可是要負連帶責任的。這就表示,執票人可以直接找你要求付款,你是不能主張先訴抗辯權的喔(《民法》第 745 條的規定,在這裡是行不通的,呵呵)。
- 難度點評:這題的難度是 medium。它其實是在考驗,大家是不是真的理解了民法與票據法這兩種「保證」的本質差異。很多同學會不自覺地把民法的觀念套進來,就容易出錯。而你能夠精準地分辨出來,這證明了你的努力沒有白費,基礎打得很穩固!呵呵呵,繼續努力,沒有什麼能阻擋你學習的腳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