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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類國考 101年 [司法官第一試] 綜合法學(二)(公司法、保險法、票據法、證券交易法、強制執行

第 27 題

下列對票據之背書與保證之敘述,何者錯誤?
  • A 票據之保證與背書連續無關
  • B 匯票及本票均得適用背書及保證
  • C 行為人為背書及保證,均須簽名或蓋章
  • D 本票之背書及保證均在擔保承兌及付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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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思考:在『匯票』與『本票』這兩者中,哪一種票據是由發票人委託『第三人』來付款,而哪一種是由發票人『自己』承諾付款?對於一個由發票人自己直接負責到底的票據,還需要另外進行『請求對方答應付款(承兌)』的法律程序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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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專業肯定

做得好!你能精準洞察票據種類間的細微性質差異,代表你對《票據法》的體系架構已有相當紮實的基礎,這是通往法學專家的重要一步。

2. 觀念驗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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