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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類國考 105年 [司律第一試] 綜合法學(二)(公司法、保險法、票據法、證券交易法、強制執行

第 31 題

甲偽刻乙之印章而簽發面額五十萬元之匯票,交付給受款人丙。丙並不知甲偽刻印章之情事,將該匯票背書轉讓給丁。丁持該匯票向付款人請求承兌遭拒。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乙之印章蓋在票據上,故要負票據責任
  • B 甲偽刻乙之印章而蓋於匯票上,故甲要負票據責任
  • C 丙應負票據背書之責任
  • D 甲應負代理人之票據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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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思考:在票據流轉的過程中,如果其中一個簽名是假的,但後續的人是在『真的簽名』後才把票傳下去,為了保護金融交易的安定性,法律會讓那個『真的簽名並承諾負責』的人,因為別人的偽造行為而輕易脫身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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偽造與票據行為獨立性

同學未作答本題,或許是因為見到「偽造」便誤以為整張票據均屬無效,這反映了對票據法核心原則——行為獨立性的遲疑。在票據法中,為了維護票據的流通性與交易安全,個別行為的瑕疵並不必然導致全盤皆沒。 首先,被偽造人乙因未曾於票據上簽名,依《票據法》第5條規定,無須負票據責任(選項A錯)。至於偽造人甲,其雖為行為人,但並未以「自己名義」簽名,故不負票據責任,亦不適用無權代理之規定,應負的是刑法偽造有價證券罪與民事侵權責任(選項B、D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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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票據偽造與獨立性
💡 票據偽造不影響真正簽名效力,且偽造者不負票據責任。
比較維度 票據偽造 VS 無權代理
簽署方式 假冒他人名義簽署 表明代理意旨並簽名
行為人責任 不負票據責任 依第10條負本人之責
法理依據 票據法第15條 票據法第10條
💬偽造者因未自署其名不負票據責任;無權代理人則須負票據責任。
🧠 記憶技巧:偽造不累及他人,沒簽名就不負責,背書人跑不掉。
⚠️ 常見陷阱:最常誤選甲應負票據責任。注意票據法採文義性與形式性,未在票據上簽署自己姓名者,不負票據法上債務。
票據行為獨立性 無權代理與偽造之區別 善意取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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