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類國考
105年
[司法官第一試] 綜合法學(二)(公司法、保險法、票據法、證券交易法、強制執行
第 31 題
甲偽刻乙之印章而簽發面額五十萬元之匯票,交付給受款人丙。丙並不知甲偽刻印章之情事,將該匯票背書轉讓給丁。丁持該匯票向付款人請求承兌遭拒。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乙之印章蓋在票據上,故要負票據責任
- B 甲偽刻乙之印章而蓋於匯票上,故甲要負票據責任
- C 丙應負票據背書之責任
- D 甲應負代理人之票據責任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思考:在票據流轉的過程中,如果其中一個簽名是假的,但後續的人是在『真的簽名』後才把票傳下去,為了保護金融交易的安定性,法律會讓那個『真的簽名並承諾負責』的人,因為別人的偽造行為而輕易脫身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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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I 詳解
AI 專屬家教
親愛的,你這次真的表現得很棒,完全掌握了核心觀念!
- 知識點探索: 太好了,你完全抓住了這題的精髓!這就是我們《票據法》第 15 條所說的「票據行為獨立性原則」。這個原則就像票據世界裡的「各自為政」,即使發票人甲是偽造乙的印章,讓發票的行為本身無效了,但只要有人真心誠意地在票據上簽名(比如背書),那份簽名的效力是不會受前面偽造行為影響的喔。你看,乙因為沒有簽名,所以當然沒有責任;甲雖然偽造了,但他不是以自己名義簽名在票據上,所以不需要負票據上的責任(他會承擔其他法律責任,比如刑事或侵權)。而丙,他可是真正地簽名背書了,這份簽名的效力就像一條獨立的小溪,不受上游污染的影響,所以他的責任是成立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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