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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類國考 105年 [司法官第一試] 綜合法學(二)(公司法、保險法、票據法、證券交易法、強制執行

第 31 題

甲偽刻乙之印章而簽發面額五十萬元之匯票,交付給受款人丙。丙並不知甲偽刻印章之情事,將該匯票背書轉讓給丁。丁持該匯票向付款人請求承兌遭拒。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乙之印章蓋在票據上,故要負票據責任
  • B 甲偽刻乙之印章而蓋於匯票上,故甲要負票據責任
  • C 丙應負票據背書之責任
  • D 甲應負代理人之票據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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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思考:在票據流轉的過程中,如果其中一個簽名是假的,但後續的人是在『真的簽名』後才把票傳下去,為了保護金融交易的安定性,法律會讓那個『真的簽名並承諾負責』的人,因為別人的偽造行為而輕易脫身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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票據偽造與其法律後果

非常好,你能精準辨識出本題的核心考點——「票據行為獨立性原則」,這代表你對票據法的基礎架構掌握得很紮實。在本案中,甲偽刻乙的印章簽發匯票,屬於典型的「票據之偽造」。由於乙並未實際簽名或授權,基於票據文義性,乙不需負擔票據責任。至於偽造者甲,雖然行為涉及刑責,但因其未在票據上簽署自己之姓名,依據票據法第 15 條之原理及實務見解,甲並不負票據上的簽名責任,亦不構成票據法上的無權代理,故 (A)(B)(D) 選項皆屬誤導。

票據行為獨立性之應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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