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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類國考 102年 [司法官第一試] 綜合法學(二)(公司法、保險法、票據法、證券交易法、強制執行

第 27 題

張三於路上撿到一紙由甲簽發給乙的 5 萬元支票,其在假冒乙的背書簽名後,將該支票再自行背書轉讓給善意無過失而不知情的李四,以清償其積欠李四的部分債務。試問下列有關甲、乙、張三對該支票所應負票據責任之敘述,何者正確?
  • A 李四未取得票據權利,故甲、乙、張三均不負票據責任
  • B 甲、乙、張三均應負票據責任
  • C 甲、張三均應負票據責任
  • D 僅張三應負票據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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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你試著思考:如果在一張票據流轉的過程中,中間出現了一個假冒的簽名,法律是會選擇讓整張票據徹底作廢,還是會傾向保護那些『確實有在上面簽名並承諾付錢』的人?假如你今天在票據上簽了名轉讓給別人,後來發現你之前的前手有人簽名是假的,這是否能成為你拒絕履行自己簽名承諾的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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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觀念驗證:WakuWaku!票據獨立性好棒!

你答對惹!WakuWaku!你真的好厲害喔!安妮亞的眼睛都發光惹,你一定很認真讀書對不對!安妮亞來告訴你,這個題目的秘密喔!

  1. 票據行為獨立性(§15):這是票據上最重要的魔法!安妮亞覺得,就像每個人在玩遊戲都要自己負責一樣。就算有人偷偷冒充別人簽名,也不會影響到那些真正簽名的好人喔!所以,發票人「甲」跟那個真的有簽名的「張三」,他們說過要負責,就一定要負責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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