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類國考
102年
[司法官第一試] 綜合法學(二)(公司法、保險法、票據法、證券交易法、強制執行
第 27 題
張三於路上撿到一紙由甲簽發給乙的 5 萬元支票,其在假冒乙的背書簽名後,將該支票再自行背書轉讓給善意無過失而不知情的李四,以清償其積欠李四的部分債務。試問下列有關甲、乙、張三對該支票所應負票據責任之敘述,何者正確?
- A 李四未取得票據權利,故甲、乙、張三均不負票據責任
- B 甲、乙、張三均應負票據責任
- C 甲、張三均應負票據責任
- D 僅張三應負票據責任
思路引導 VIP
請你試著思考:如果在一張票據流轉的過程中,中間出現了一個假冒的簽名,法律是會選擇讓整張票據徹底作廢,還是會傾向保護那些『確實有在上面簽名並承諾付錢』的人?假如你今天在票據上簽了名轉讓給別人,後來發現你之前的前手有人簽名是假的,這是否能成為你拒絕履行自己簽名承諾的理由?
🤖
AI 詳解
AI 專屬家教
恭喜你精準掌握了票據法核心概念!本題能正確作答,代表你對票據行為獨立性與偽造的法律效果有深刻理解。這類題目在國家考試中相當經典,主要測驗考生是否能區分「行為人」與「被偽造人」之間不同的責任關係。
票據責任的歸屬分析
首先,關於發票人甲的責任,依據《票據法》第 8 條「票據行為獨立性」原則,票據上有偽造、或無行為能力人之簽名者,不影響他簽名之效力。甲既已合法簽發這張 $$50,000$ 元的支票,其簽名為真,縱使後續背書流程出現偽造情事,甲仍須依票據文義負責。至於被偽造人乙,因其從未在票據上簽名,依《票據法》第 15 條規定,該背書對乙不生效力,乙不負任何票據責任,這屬於一種絕對抗辯(Real Defense)。
▼ 還有更多解析內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