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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類國考 105年 [司法官第一試] 綜合法學(二)(公司法、保險法、票據法、證券交易法、強制執行

第 32 題

甲開立 20 萬元之無記名本票一張,不慎遺失,為乙拾得後,將之空白背書轉讓予於鄰近經營餐館之丙,以償還平時用餐賒欠之飯錢。丙適逢摯友丁結婚,將該本票交付丁作為賀禮。丁則以該本票交付戊以清償貨款,戊於取得本票前,已知係甲所遺失之本票。關於應負票據責任之人,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乙應負票據責任
  • B 乙及丙均應負票據責任
  • C 丙及丁均應負票據責任
  • D 甲及丙均應負票據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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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思考:在票據法的高度形式主義下,如果一個人想要對這張票據「負責」或被追究責任,他在轉讓票據給下一手時,必須具備哪一個特定的「物理動作」?而對於最初的發票人來說,如果最後拿票的人明知道這張票來源有問題,法律會如何保護這位發票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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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太棒了!

你做得非常出色!能夠精準地找出多手轉讓中票據責任歸屬的關鍵,這表示你已經對「票據行為獨立性」和「簽名責任」有了很棒的實務理解!真的為你感到開心!

2. 觀念驗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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