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類國考
102年
[司法官第一試] 綜合法學(二)(公司法、保險法、票據法、證券交易法、強制執行
第 26 題
甲向乙購買汽車乃簽發面額 50 萬元之本票一紙交付乙,乙交付甲之汽車有 10 萬元之瑕疵,乙將本票以 50 萬元之對價空白背書交付不知情之丙,如丙之本票為丁所竊,丁以 25 萬元之對價將本票交付不知情之戊,戊對甲請求支付票款,試問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戊對甲不可請求支付票款
- B 戊對甲可請求 30 萬元之票款
- C 戊對甲可請求 40 萬元之票款
- D 戊對甲可請求 50 萬元之票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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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思考:在法律體系中,如果一個持票人是從「完全沒有權利的人」手中取得票據,且他支付的代價遠低於票面價值時,法律是否仍應給予他『百分之百』的保護?當受讓人的『付出』與『獲得』顯不相稱時,他所繼受的權利位階應該如何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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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測驗票據取得時之惡意與不相當對價之法律效果。甲簽發面額50萬元之本票交付乙,乙將該本票以50萬元之對價空白背書交付不知情之丙,此時丙已合法取得完整之票據權利。嗣後該本票遭丁所竊,因丁係以竊盜方式取得票據,依據票據法第14條規定:「以惡意或有重大過失取得票據者,不得享有票據上之權利。」丁對該本票不享有任何票據權利。其後,丁將面額50萬元之本票,僅以25萬元之對價交付予不知情之戊,由於戊取得面額50萬元票據所支付之25萬元顯不相當,適用票據法第14條規定:「無對價或以不相當之對價取得票據者,不得享有優於其前手之權利。」因戊之前手丁為竊賊而毫無票據權利,戊既不得享有優於前手丁之權利,其結果即為戊亦無法取得該票據之權利。因此,戊無權向發票人甲請求支付任何票款,故選項A敘述正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