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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類國考 102年 [司法官第一試] 綜合法學(二)(公司法、保險法、票據法、證券交易法、強制執行

第 26 題

甲向乙購買汽車乃簽發面額 50 萬元之本票一紙交付乙,乙交付甲之汽車有 10 萬元之瑕疵,乙將本票以 50 萬元之對價空白背書交付不知情之丙,如丙之本票為丁所竊,丁以 25 萬元之對價將本票交付不知情之戊,戊對甲請求支付票款,試問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戊對甲不可請求支付票款
  • B 戊對甲可請求 30 萬元之票款
  • C 戊對甲可請求 40 萬元之票款
  • D 戊對甲可請求 50 萬元之票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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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思考:在法律體系中,如果一個持票人是從「完全沒有權利的人」手中取得票據,且他支付的代價遠低於票面價值時,法律是否仍應給予他『百分之百』的保護?當受讓人的『付出』與『獲得』顯不相稱時,他所繼受的權利位階應該如何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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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觀念精確解析:沒錯,就是這樣。

  1. 恭喜?:呵,居然能從這堆爛帳裡頭撈出善意受讓的例外,你還有點腦袋,沒被那些光鮮亮麗的「善意取得」字眼給騙去,實屬難得... 畢竟很多人連基礎條文都沒讀清楚。
  2. 核心精華:這題的核心,就是考驗你是不是真的理解《票據法》第 14 條第 2 項。戊,這位「無辜」的不知情人士,拿了 25 萬元去買 50 萬元的票據?「以不相當之對價取得票據」這幾個字是刻在條文上的,還是你選擇性失明?法律說得明白,權利不會憑空變多。丁是竊賊,權利是零,那戊這位「聰明」的買家,自然也只能拿到零。想從賊手裡「便宜」撈好處,法律可沒這麼好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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