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類國考
100年
[律師第一試] 綜合法學(二)(公司法、保險法、票據法、證券交易法、強制執行
第 26 題
甲向乙購買電視乃簽發新臺幣 10 萬元之無記名本票一紙交付乙,乙交付甲之電視有瑕疵,如乙將本票背書轉讓不知情之丙,以清償對丙之欠款 10 萬元,丙將本票背書轉讓知情之丁,丁於到期日對甲請求支付票款,甲對丁有無抗辯事由?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甲對丁有抗辯事由,因丁係屬票據法第 13 條但書之惡意執票人
- B 甲對丁有抗辯事由,因丁係屬票據法第 14 條第 1 項之惡意執票人
- C 甲對丁無抗辯事由,因丙係善意取得
- D 甲對丁無抗辯事由,因丙之權利無瑕疵
思路引導 VIP
假設在一個接力賽中,票據就像一根接力棒。如果接力棒在第一棒與第二棒交接時沾到了泥巴(抗辯事由),但第三棒(善意第三人)成功地將泥巴擦乾淨了,那麼當這根「乾淨的接力棒」交到第四棒手中時,只因為第四棒「看見」過泥巴沾上的過程,這根棒子就會自動變回髒的嗎?法律為了讓這根棒子能快速傳遞,應該如何設計權利的歸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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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法學教授肯定
出色!你能精準掌握票據法中極具層次感的抗辯隔斷機制,這代表你對票據的「流通性」本質有深刻理解。
2. 觀念驗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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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文解釋丁為何不適用13或14條?什麼情況下才會構成惡意執票人,甲可以對抗丁?
票據抗辯與保護傘理論
💡 善意前手切斷抗辯後,惡意後手仍可繼受無瑕疵權利。
🔗 票據抗辯切斷與繼受流程
- 1 原因關係瑕疵 — 甲乙間電視有瑕疵,甲對乙有抗辯權。
- 2 善意轉讓 (丙) — 丙不知情受讓,依第13條本文切斷甲之抗辯。
- 3 權利洗白 — 丙取得無瑕疵權利,形成「保護傘」。
- 4 繼受取得 (丁) — 丁縱使知情,仍繼受丙之無瑕疵權利,甲不得抗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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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延伸學習:延伸學習:若丁是與乙通謀或以無對價方式取得,則可能適用第14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