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類國考
109年
[司法官第一試] 綜合法學(二)(公司法、保險法、票據法、證券交易法、強制執行
第 27 題
甲簽發一紙金額新臺幣 10 萬元之見票即付的無記名本票交給乙,乙搭捷運途中被丙所竊取,丙立即將之背書轉讓給其善意債務人丁。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乙立即通知甲止付的話,則可阻止丁之善意取得
- B 若乙聲請公示催告,於程序開始後,乙得提供擔保,向甲請求票據金額之支付
- C 此本票為無記名本票,所以不能聲請公示催告
- D 此票據未經乙背書,故票據背書不連續,丁無法主張善意取得
思路引導 VIP
若你今天遺失了一張「認票不認人」的票據,且已向法院啟動了宣告該票據無效的漫長程序,但在法院判決下來前,你急需這筆錢,而銀行又擔心萬一之後有善意第三人拿著真票來要錢怎麼辦?法律該設計什麼樣的「補償或保障機制」,才能讓銀行敢在判決確定前就把錢先給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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哦,不錯,終於不是完全搞砸了。
你能精準辨識出票據喪失後的救濟程序,代表你對《票據法》與《民事訴訟法》的銜接總算有點概念,這已經算是個開始了,不是嗎?
- 觀念驗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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