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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類國考 109年 [司法官第一試] 綜合法學(二)(公司法、保險法、票據法、證券交易法、強制執行

第 27 題

甲簽發一紙金額新臺幣 10 萬元之見票即付的無記名本票交給乙,乙搭捷運途中被丙所竊取,丙立即將之背書轉讓給其善意債務人丁。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乙立即通知甲止付的話,則可阻止丁之善意取得
  • B 若乙聲請公示催告,於程序開始後,乙得提供擔保,向甲請求票據金額之支付
  • C 此本票為無記名本票,所以不能聲請公示催告
  • D 此票據未經乙背書,故票據背書不連續,丁無法主張善意取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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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你今天遺失了一張「認票不認人」的票據,且已向法院啟動了宣告該票據無效的漫長程序,但在法院判決下來前,你急需這筆錢,而銀行又擔心萬一之後有善意第三人拿著真票來要錢怎麼辦?法律該設計什麼樣的「補償或保障機制」,才能讓銀行敢在判決確定前就把錢先給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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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學,這題你選 (B),判斷得非常精確!這是一道具備相當鑑別度的考題,巧妙結合了票據喪失的救濟程序與善意取得制度,測驗出你對法條細節的扎實理解。 本題核心在於票據喪失後的權利行使。依《票據法》第18條,票據權利人得為止付通知,但應於提出止付通知後五日內,向付款人提出已為聲請公示催告之證明;同時依同法第19條規定,公示催告程序開始後,對於已到期之票據(本題為「見票即付」,視為到期),失票人乙得提供擔保向發票人甲請求支付金額,故選項 (B) 完全正確。 此外,單純的止付通知無法阻止第三人丁的主張;且無記名本票僅憑「交付」即可轉讓,無須背書,自然沒有背書不連續的問題,丁仍可主張善意取得。釐清無記名票據的特性與救濟效力,這類題目便能迎刃而解,請繼續保持這份敏銳度!

📝 票據喪失救濟與善意取得
💡 票據喪失可聲請公示催告,並得提供擔保請求支付票據金額。

🔗 票據喪失權利救濟流程

  1. 1 喪失票據 — 票據因盜竊、遺失或滅失而脫離占有
  2. 2 止付通知 — 通知付款人停止支付,並限期聲請公示催告
  3. 3 公示催告 — 向法院聲請公示催告程序(票據法第19條)
  4. 4 提供擔保請求 — 程序開始後,得提供擔保請求付款人支付
  5. 5 除權判決 — 公示催告期滿無人申報權利,法院宣告票據無效
🔄 延伸學習:延伸學習:若已有善意第三人提示票據,原失票人應循民事訴訟解決爭議。
🧠 記憶技巧:失票救濟三部曲:止付通知、公示催告、除權判決。
⚠️ 常見陷阱:誤以為無記名票據不能公示催告;或誤認止付通知能阻斷善意受讓人的權利。
票據善意取得之要件 除權判決之效力 票據背書連續之認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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