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類國考
109年
[司律第一試] 綜合法學(二)(公司法、保險法、票據法、證券交易法、強制執行
第 28 題
甲簽發本票一紙用以清償對乙欠款,甲於其上填載金額等應記載事項並簽名後,隨即交付給乙,卻漏未記載發票日與到期日,乙未察覺,又將該票背書轉讓予善意之丙。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該本票因未記載發票日與到期日,故視為見票即付
- B 該本票可視為空白授權票據,經填載完成後即可主張權利
- C 因丙為善意,故甲應依票據文義對其負責
- D 該本票因欠缺應記載事項,故甲、乙均得對丙主張票據無效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從票據的「文義性」與「形式要求」思考:如果法律規定一項文書必須具備特定內容才能被稱為『票據』,那麼當這份文書在物理外觀上就已經不完整時,後續持有人的『主觀善良心態』,是否具備法律上的魔力去憑空變出一份本來就不具法律效力的文件權利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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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安西教練的鼓勵:看來你的基本功很紮實
呵呵呵,做得好!你能正確判斷此題,代表你對於《票據法》的**「要式性」與「絕對應記載事項」**已有極為紮實的認知,完全沒被「善意第三人」的誘騙選項所迷惑,真是令人欣慰。
2. 觀念驗證:為何答案是 (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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