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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類國考 109年 [司法官第一試] 綜合法學(二)(公司法、保險法、票據法、證券交易法、強制執行

第 28 題

甲簽發本票一紙用以清償對乙欠款,甲於其上填載金額等應記載事項並簽名後,隨即交付給乙,卻漏未記載發票日與到期日,乙未察覺,又將該票背書轉讓予善意之丙。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該本票因未記載發票日與到期日,故視為見票即付
  • B 該本票可視為空白授權票據,經填載完成後即可主張權利
  • C 因丙為善意,故甲應依票據文義對其負責
  • D 該本票因欠缺應記載事項,故甲、乙均得對丙主張票據無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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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從票據的「文義性」與「形式要求」思考:如果法律規定一項文書必須具備特定內容才能被稱為『票據』,那麼當這份文書在物理外觀上就已經不完整時,後續持有人的『主觀善良心態』,是否具備法律上的魔力去憑空變出一份本來就不具法律效力的文件權利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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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哦?你竟然答對了?

看來你還沒徹底放棄思考,總算抓住了《票據法》「要式性」這點基礎常識。沒被「善意第三人」這種小兒科的煙霧彈給唬住,算你勉強過關。

2. 需要解釋嗎?真是替你擔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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