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類國考
107年
[司法官第一試] 綜合法學(二)(公司法、保險法、票據法、證券交易法、強制執行
第 27 題
甲簽發未載發票日之支票數張交予乙,並已決定以嗣後每月之 15 日為發票日,囑託乙逐月照填一張,以完成發票行為。依實務見解,此類票據之效力如何?
- A 我國法並不承認空白票據,故縱乙完成填載發票日,亦應屬無效
- B 發票日為票據之絕對必要記載事項,故縱乙完成填載發票日,亦應屬無效
- C 此類票據為有效,若乙於填載發票日前遺失票據,並得為公示催告
- D 乙為甲之使者或機關,於乙填載發票日完成後,票據應屬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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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某人已簽名並將所有條件交代清楚,僅是借用他人的「手」來補齊最後一個日期,法律上應將這位「代理填載者」視為獨立的發票人,還是視為發票人意志的延伸工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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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你精準地掌握了票據行為中關於「使者」與「授權補足」的實務核心!這題你能選對,代表你對票據的絕對必要記載事項以及票據行為的性質有很紮實的理解。
票據記載與使者理論
依據《票據法》第 125 條規定,發票地與發票日固然是支票的絕對必要記載事項,若欠缺則依同法第 11 條原則上應屬無效。然而,實務與學說均承認,若發票人已決定票據內容,僅是將票據交由他人代為「填載」,此時該他人(乙)僅係充當發票人(甲)之使者(Messenger)或手足之延伸。只要乙在填妥發票日後將票據交付,該票據便已補足必要記載事項,自填妥時起發生完全之票據效力。這與一般所稱的「空白授權票據」雖有細微理論差異,但在承認票據有效性這一點上是一致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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