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類國考
107年
[司法官第一試] 綜合法學(二)(公司法、保險法、票據法、證券交易法、強制執行
第 27 題
甲簽發未載發票日之支票數張交予乙,並已決定以嗣後每月之 15 日為發票日,囑託乙逐月照填一張,以完成發票行為。依實務見解,此類票據之效力如何?
- A 我國法並不承認空白票據,故縱乙完成填載發票日,亦應屬無效
- B 發票日為票據之絕對必要記載事項,故縱乙完成填載發票日,亦應屬無效
- C 此類票據為有效,若乙於填載發票日前遺失票據,並得為公示催告
- D 乙為甲之使者或機關,於乙填載發票日完成後,票據應屬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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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某人已簽名並將所有條件交代清楚,僅是借用他人的「手」來補齊最後一個日期,法律上應將這位「代理填載者」視為獨立的發票人,還是視為發票人意志的延伸工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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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大力肯定:同學,你能準確選出選項 (D),代表你對票據法中關於「空白授權票據」與我國實務對「使者與機關」之見解有極其敏銳的法律直覺。
- 觀念驗證:我國法律雖未明文規定空白授權票據,但實務(如最高法院 70 年台上字第 1521 號判決)認為,發票人將漏載必要記載事項之票據交付他人,並囑託其補填,該他人即處於發票人之「使者」地位。一旦依指示完成填載,該票據即屬有效,法律效果直接歸屬於發票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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