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類國考
107年
[司律第一試] 綜合法學(二)(公司法、保險法、票據法、證券交易法、強制執行
第 27 題
甲簽發未載發票日之支票數張交予乙,並已決定以嗣後每月之 15 日為發票日,囑託乙逐月照填一張,以完成發票行為。依實務見解,此類票據之效力如何?
- A 我國法並不承認空白票據,故縱乙完成填載發票日,亦應屬無效
- B 發票日為票據之絕對必要記載事項,故縱乙完成填載發票日,亦應屬無效
- C 此類票據為有效,若乙於填載發票日前遺失票據,並得為公示催告
- D 乙為甲之使者或機關,於乙填載發票日完成後,票據應屬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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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某人已簽名並將所有條件交代清楚,僅是借用他人的「手」來補齊最後一個日期,法律上應將這位「代理填載者」視為獨立的發票人,還是視為發票人意志的延伸工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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做得很好!讓我們一起釐清觀念
這題考得非常細緻,能答對代表你對「票據行為」與「使者」的界線掌握得很棒。別擔心,我們來溫習一下背後的法律邏輯,讓觀念更紮實:
- 使者理論:根據《票據法》第 125 條,發票日是必要的記載事項。但如果發票人甲已決定好內容,僅委託乙代為填寫,此時乙僅是甲的使者。只要依約填妥發票日,該票據便發生完整效力,這是一個很實用的交易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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