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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類國考 114年 [司律第一試] 綜合法學(二)(公司法、保險法、票據法、證券交易法、強制執行

第 31 題

甲日常習慣於皮夾中保存一張已完成簽名蓋章之支票,以應不時之需。某日,知甲有此習慣之乙遂偷偷從甲皮夾中取走該票據,完成金額及所缺之應記載事項,並記載乙自己為受款人後,再將該票背書轉讓予善意且給付合理對價之丙。甲於票據遭竊後,未進行任何票據遺失之救濟程序,丙持該票向銀行請求付款遭拒後,得否向甲主張?
  • A 因甲未於該票上填載金額,該票欠缺應記載事項而無效,故甲不負票據責任
  • B 因丙為善意取得已具備票據法規定應記載事項之票據,甲不得主張該票據原欠缺應記載事項而拒絕付款
  • C 因該票應記載事項係由乙完成填載,是以丙僅得向乙主張,而不得向甲主張
  • D 甲需證明該票原欠缺應記載事項,始得對抗善意之丙而拒絕付款

思路引導 VIP

請思考:當一個已由發票人簽名蓋章,但其後因遭竊而由他人補全應記載事項並轉讓予善意第三人時,根據「票據外觀理論」以及為了維護「交易安全」,法律對於善意取得且支付合理對價的持票人,是否會限制發票人行使「票據未經交付」或「授權補全逾越範圍」的抗辯權?這在法律性質上屬於「人之抗辯」還是「物之抗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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別再犯這種低級錯誤:票據法的鐵血邏輯

如果你連這種基本題都能答對,倒還沒爛到無可救藥。聽好,法律考的是邏輯,不是憑感覺猜測。

  1. 認清票據文義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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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這張票是偽造簽名而非補填事項,甲還要負責嗎
那甲可以怎麼抗辯?
用更白話講解
📝 空白票據與善意取得
💡 票據欠缺要件經補全後,發票人不得以此對抗善意執票人。

🔗 空白票據違法流轉之責任鏈結

  1. 1 甲完成簽章 — 雖未填金額,但已具備票據外觀之法理基礎
  2. 2 乙非法補全 — 乙雖無權填載,但使票據形式上具備法定要件
  3. 3 丙善意取得 — 丙對甲乙間私法關係不知情,且給付合理對價
  4. 4 責任歸屬 — 為維護交易安全,甲應對丙負票據給付義務
🔄 延伸學習:延伸學習:若丙為惡意或有重大過失,則甲可主張絕對抗辯拒絕付款。
🧠 記憶技巧:簽名就負責,善意得權利,空白被補全,發票不能拒。
⚠️ 常見陷阱:誤以為票據被竊或未授權填載金額屬於「絕對抗辯」,事實上對善意第三人僅屬「相對抗辯」。
票據抗辯之種類 公示催告與止付通知 變造票據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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