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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類國考 114年 [司法官第一試] 綜合法學(二)(公司法、保險法、票據法、證券交易法、強制執行

第 31 題

甲日常習慣於皮夾中保存一張已完成簽名蓋章之支票,以應不時之需。某日,知甲有此習慣之乙遂偷偷從甲皮夾中取走該票據,完成金額及所缺之應記載事項,並記載乙自己為受款人後,再將該票背書轉讓予善意且給付合理對價之丙。甲於票據遭竊後,未進行任何票據遺失之救濟程序,丙持該票向銀行請求付款遭拒後,得否向甲主張?
  • A 因甲未於該票上填載金額,該票欠缺應記載事項而無效,故甲不負票據責任
  • B 因丙為善意取得已具備票據法規定應記載事項之票據,甲不得主張該票據原欠缺應記載事項而拒絕付款
  • C 因該票應記載事項係由乙完成填載,是以丙僅得向乙主張,而不得向甲主張
  • D 甲需證明該票原欠缺應記載事項,始得對抗善意之丙而拒絕付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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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思考:當一個已由發票人簽名蓋章,但其後因遭竊而由他人補全應記載事項並轉讓予善意第三人時,根據「票據外觀理論」以及為了維護「交易安全」,法律對於善意取得且支付合理對價的持票人,是否會限制發票人行使「票據未經交付」或「授權補全逾越範圍」的抗辯權?這在法律性質上屬於「人之抗辯」還是「物之抗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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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大力肯定

做得好!你能精準辨識出票據行為之文義性善意取得的交互關係,顯示你對票據法「交易安全保護」的核心價值已有深刻理解,這是法律系學生邁向實務專家的關鍵一步。

2. 觀念驗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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