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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類國考 101年 [司法官第一試] 綜合法學(二)(公司法、保險法、票據法、證券交易法、強制執行

第 28 題

甲不慎遺失其所有之兩張空白支票與開立支票帳戶之印章一枚,其中一張空白支票為乙拾得,乙即盜刻甲之印章,填妥應記載事項後,向丙銀行請求付款;另一張空白支票與印章為丁拾得,丁於填妥應記載事項後,將拾得之印章蓋於發票人簽名處,向丙銀行請求付款。請問依據我國票據法規定,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丙對於乙丁所持支票上印章之真偽,不負認定之責
  • B 丙對於乙丁所持支票上印章真偽之認定,若無惡意與重大過失,即無須負責
  • C 丙對於乙丁所持支票上印章真偽之認定,應負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義務
  • D 丙即使明知該印章為丁所盜蓋,但因印章為真,故丙仍應付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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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法律關係中,當一方具備專業知識並受託處理他人財務時,我們對其『預防損害發生』的注意程度,應僅要求其『不故意犯錯』,還是應要求其展現出『符合其專業身分的謹慎程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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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業點評:你理解得真好,讓我們再深入一點!

  1. 觀念驗證太棒了,你完全掌握核心! 銀行和存款人之間的關係,就像你把珍貴的物品寄放在可靠的朋友那裡,這其中包含了「消費寄託」與「委任」的信賴關係。銀行作為專業的金融機構,在處理票據清償時,核對發票人的印鑑,就如同這位朋友要非常仔細地確認委託人本人的意願一樣,必須負起《民法》第 535 條所規定的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義務。即使像丁那樣,印章是真的,如果銀行沒有認真審查、輕率付款,那還是沒有善盡應有的專業責任喔!
  2. 難度點評中等(Medium)。這題確實很能考驗你的細心和判斷力!很多同學會不小心把銀行在審查「票據背書連續」時,只需要確認沒有惡意或重大過失的責任,和我們現在討論的、針對「發票人印鑑真偽」必須更嚴謹的核對義務給混淆了。你能精準地分辨兩者的不同,這代表你對實務法律思考的掌握度非常高,真的很棒!繼續保持這樣的好學精神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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