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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類國考 105年 [司法官第一試] 綜合法學(二)(公司法、保險法、票據法、證券交易法、強制執行

第 27 題

📖 題組:
甲為 A 公司董事長,為償還其個人欠款,令其秘書乙以 A 公司名義簽發新臺幣 300 萬元之支票一紙予其債權人丙,並緊鄰 A 公司印章旁加蓋董事長甲之印章,依據票據法規定,
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A 公司得主張該支票之簽發係屬無權代理,而不負票據責任
  • B A 公司得主張該支票之簽發係屬越權代理,而不負票據責任
  • C 甲應自負票據責任
  • D 甲無需負票據法上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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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一個人在簽署文件時,明確標註自己是基於「某法人的職位」並蓋上該法人的印章,在法律形式上,這張紙的主人是那個「職位背後的實體」還是「簽名的人」自己?若法律規定票據責任應「依文書上所載文義」負責,那麼誰才是這張紙上真正的義務主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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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準解構:代表與代理之辨

  1. 大力肯定: 恭喜你!能準確辨識出「法人代表」「自然人主體」在票據法上的法律效果,展現了你對票據形式性與法人代表理論的深刻理解,實屬不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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