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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類國考 107年 [司律第一試] 綜合法學(二)(公司法、保險法、票據法、證券交易法、強制執行

第 35 題

甲簽發發票日為 102 年 6 月 1 日、面額 10 萬元之支票一紙交付受款人乙,乙背書交付丙,丙背書交付丁,若 A 銀行為付款人,並於支票上載明照付並簽名。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甲與乙均應負票據責任
  • B 支票遺失時丁得為止付
  • C 丁應遵守付款提示期間
  • D A 銀行之付款責任與匯票承兌人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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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一家銀行在支票上額外簽名並承諾『絕對會付款』,這與匯票中哪一種讓付款人正式跳出來承擔最終付款責任的行為最為相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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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學,非常精準!這題你選得完全正確。本題測驗「保付支票」的法律效力,難度適中,能有效鑑別考生對《票據法》第 138 條各項細節的掌握度,你沒有被相似概念干擾,相當優秀。

保付支票的付款責任

當 A 銀行於支票載明「照付」並簽名即屬保付。依**《票據法》第 138 條第 1 項**規定,付款人保付後,其付款責任與匯票承兌人同,負擔絕對的最終付款義務,故選項 (D) 完全正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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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保付支票的法律效力
💡 支票經保付後,付款銀行承擔與匯票承兌人相同的絕對責任。
比較維度 一般支票 VS 保付支票
付款人責任 未簽名前不負票據責任 等同匯票承兌人之絕對責任
發票人責任 負擔最終支付責任 保付後即免除責任
提示期限影響 逾期提示可能喪失追索權 逾期提示付款人仍負責任
止付之通知 提示期限後得撤銷委託 絕對禁止止付通知
💬保付支票強化了銀行責任並免除前手責任,使其信用近乎等同現金。
🧠 記憶技巧:保付一簽,免責發背;等同承兌,不限提示,禁止止付。
⚠️ 常見陷阱:最常考發票人是否仍負責,答案是發票人與背書人皆「脫離票據關係」免責;另一陷阱是提示期限,保付支票即使逾期提示,銀行仍須付款。
匯票承兌 支票提示期限 票據追索權之行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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