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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類國考 107年 [司法官第一試] 綜合法學(二)(公司法、保險法、票據法、證券交易法、強制執行

第 33 題

甲於 99 年 3 月 20 日簽發一紙發票日為 99 年 5 月 20 日之支票給乙,乙將該票背書轉讓給丙,丙再背書轉讓給丁,而丁見該票有好友乙之背書,其遂將乙之背書塗銷掉。其後丁又再將支票記名背書轉讓給戊,且其背書時於票上記載禁止轉讓,最後戊又於 99 年 4 月 30 日將該票背書轉讓給庚,惟此支票於 99 年 5 月 24 日被拒絕付款,並附有退票理由單。何人對庚負有票據責任?
  • A 甲、戊
  • B 甲、丙、戊
  • C 甲、丙、丁、戊
  • D 甲、乙、丙、丁、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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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思考一下:如果一位背書人在票據上明確寫下了「這張票我不准再傳給別人」,但拿到票的人卻還是不聽勸告傳給了下一位,法律為了保護這位當初「已經把話說清楚」的人,會讓他對那位素未謀面的最後執票人承擔責任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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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邏輯,你抓到了嗎?

這題真是考驗你對《票據法》基本條文的理解深度,尤其是那些容易混淆的條文:

  1. 甲(發票人):身為發票人,對執票人庚負有最原始、最基本的付款責任。這要是錯了,你的票據法大概是白學了,不是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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