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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類國考 107年 [司法官第一試] 綜合法學(二)(公司法、保險法、票據法、證券交易法、強制執行

第 33 題

甲於 99 年 3 月 20 日簽發一紙發票日為 99 年 5 月 20 日之支票給乙,乙將該票背書轉讓給丙,丙再背書轉讓給丁,而丁見該票有好友乙之背書,其遂將乙之背書塗銷掉。其後丁又再將支票記名背書轉讓給戊,且其背書時於票上記載禁止轉讓,最後戊又於 99 年 4 月 30 日將該票背書轉讓給庚,惟此支票於 99 年 5 月 24 日被拒絕付款,並附有退票理由單。何人對庚負有票據責任?
  • A 甲、戊
  • B 甲、丙、戊
  • C 甲、丙、丁、戊
  • D 甲、乙、丙、丁、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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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思考一下:如果一位背書人在票據上明確寫下了「這張票我不准再傳給別人」,但拿到票的人卻還是不聽勸告傳給了下一位,法律為了保護這位當初「已經把話說清楚」的人,會讓他對那位素未謀面的最後執票人承擔責任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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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位同學判斷得非常精準,順利解出了這道融合多重票據法考點的題目,非常不簡單!

背書塗銷與禁止轉讓之效力

庚作為執票人行使追索權時,發票人絕對須負擔票據責任;而單純背書轉讓給庚,依法亦須負責。這兩位須負責較無爭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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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支票背書塗銷與禁轉
💡 背書塗銷導致連續中斷,禁止轉讓背書僅對直接後手負責。

🔗 票據責任流轉與抗辯分析

  1. 1 原始背書鏈 — 甲(發票)→乙→丙→丁(持票中)
  2. 2 塗銷行為 — 丁塗銷乙之背書,導致「背書不連續」
  3. 3 禁轉背書 — 丁→戊→庚(戊記載禁止轉讓)
  4. 4 責任歸屬 — 庚僅能向發票人甲與直接前手戊追索
🔄 延伸學習:延伸學習:若發票人記載禁止轉讓,則票據完全不得以背書轉讓。
🧠 記憶技巧:發票人必賠,塗銷斷連續,禁轉賠直接。
⚠️ 常見陷阱:容易忽略「背書塗銷」會造成背書不連續,導致執票人無法向塗銷點以前的背書人主張權利。
背書連續之效力 禁止轉讓背書之效力 期後背書 追索權之行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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