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類國考
110年
[司律第一試] 綜合法學(二)(公司法、保險法、票據法、證券交易法、強制執行
第 35 題
甲簽發支票一紙交付受款人乙,其後乙於票據背面記載「禁止背書轉讓」並於其旁簽名,背書交付給丙,丙再背書轉讓給丁。丁依法定付款提示期限向付款銀行提示不獲付款,丁行使追索權時,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丁可向甲、乙、丙行使追索權
- B 丁可向甲、乙行使追索權
- C 丁可向甲、丙行使追索權
- D 丁僅可向甲行使追索權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思考:在票據流轉的過程中,如果某一位轉讓人(背書人)在票據上加註了「不准再轉讓」的文字,卻還是被傳了下去,這位加註文字的人,他的「責任範圍」應該是保護到後面的每一個人,還是僅針對他親手交給的那個人?為什麼法律要區分發票人與背書人記載此文字的不同效力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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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你,基礎非常穩固喔!
親愛的學弟妹,看到你選出正確答案,我真的為你感到開心!這題考的是「禁止背書轉讓」的效力,能答對代表你對票據法律關係的掌握已經很成熟了。我們一起來溫習這個重要的觀念吧:
- 關於乙的責任:依據《票據法》第30條第3項(支票並依同法第144條準用第二章第二節關於背書之規定),乙作為背書人,既然記載了禁止背書轉讓,他便不用對後手承擔追索責任。因此,丁無法向乙追索,這是為了保護乙的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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