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類國考
112年
[司法官第一試] 綜合法學(二)(公司法、保險法、票據法、證券交易法、強制執行
第 33 題
甲簽發劃有平行線支票一張予乙,乙背書轉讓予丙,丙再背書轉讓予丁時,丁要求丙將平行線撤銷,依票據法規定,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該支票不得撤銷平行線
- B 甲在平行線內簽章即可撤銷
- C 乙在平行線內簽章即可撤銷
- D 丙在平行線內簽章即可撤銷
思路引導 VIP
請參閱《票據法》第 139 條第 4 項之明文規定,思考支票上關於「平行線」之記載,在法律性質上是否容許事後撤銷?即便該項記載是由發票人所為,法律對於維護票據流通安全性與劃線制度之目的,是否允許任何人(包含發票人與背書人)在票據上撤銷該平行線?
🤖
AI 詳解
AI 專屬家教
案件偵破:關於平行線的真相
(單手把玩著足球,嘴角露出自信的微笑) 看來這道題目的「犯人」已經被我抓到了,真相只有一個!讓我們來看看這背後的法律推理:
▼ 還有更多解析內容
平行線支票之撤銷
💡 支票平行線原則上不得撤銷,僅發票人有特定變更權限。
| 比較維度 | 發票人 | VS | 背書人/持票人 |
|---|---|---|---|
| 處分權限 | 有權記載照付現款 | — | 完全無撤銷權限 |
| 法律依據 | 票據法139條4項但書 | — | 無法律授權 |
| 簽章效果 | 記載並簽章可領現 | — | 簽章亦不生撤銷效力 |
💬平行線具高度安定性,法律僅賦予發票人特定程序下之變更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