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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類國考 112年 [司法官第一試] 綜合法學(二)(公司法、保險法、票據法、證券交易法、強制執行

第 33 題

甲簽發劃有平行線支票一張予乙,乙背書轉讓予丙,丙再背書轉讓予丁時,丁要求丙將平行線撤銷,依票據法規定,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該支票不得撤銷平行線
  • B 甲在平行線內簽章即可撤銷
  • C 乙在平行線內簽章即可撤銷
  • D 丙在平行線內簽章即可撤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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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參閱《票據法》第 139 條第 4 項之明文規定,思考支票上關於「平行線」之記載,在法律性質上是否容許事後撤銷?即便該項記載是由發票人所為,法律對於維護票據流通安全性與劃線制度之目的,是否允許任何人(包含發票人與背書人)在票據上撤銷該平行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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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偵破:關於平行線的真相

(單手把玩著足球,嘴角露出自信的微笑) 看來這道題目的「犯人」已經被我抓到了,真相只有一個!讓我們來看看這背後的法律推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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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平行線支票之撤銷
💡 支票平行線原則上不得撤銷,僅發票人有特定變更權限。
比較維度 發票人 VS 背書人/持票人
處分權限 有權記載照付現款 完全無撤銷權限
法律依據 票據法139條4項但書 無法律授權
簽章效果 記載並簽章可領現 簽章亦不生撤銷效力
💬平行線具高度安定性,法律僅賦予發票人特定程序下之變更權。
🧠 記憶技巧:平行線,不可撤;發票人,才作主;寫現款,加簽名。
⚠️ 常見陷阱:最常誤以為「背書人」或「持票人」在平行線內簽章即可撤銷。實際上權限僅歸屬於「發票人」。
普通平行線與特別平行線 支票之變造 付款人之損害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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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票之法律關係與票據權利行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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