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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類國考 103年 [司律第一試] 綜合法學(二)(公司法、保險法、票據法、證券交易法、強制執行

第 32 題

下列有關支票平行線之敘述,何者錯誤?
  • A 支票若於其左上角畫有二道平行線者,則執票人必須將該支票存入金融機構進行票據交換始得行使票據權利,上述金融機構不包括郵局
  • B 支票平行線內若記載特定之金融機構者,則執票人得將該支票存入該金融機構之任何分行以行使票據權利
  • C 平行線支票須將支票存入執票人於金融機構所開設之帳戶中,不論是否為支票存款帳戶或一般存款帳戶均可,此時執票人必須於該支票背面進行背書,此係具有委託金融機構取款之背書性質
  • D 僅可將普通平行線支票變更為特種平行線支票,而不得將特種平行線支票變更為普通平行線支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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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思考:平行線支票的設計初衷是為了「防止冒領」並確保資金流向可查。在台灣的日常生活中,如果你手頭有一張票據需要透過金融機構代收,而你家門口正好有一間提供儲匯服務的「郵局」,從法律保障資金安全的目的來看,郵局的信用與追蹤能力,與一般的商業銀行有何本質上的不同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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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你精準抓住了本題的關鍵!這題的切入點在於對《票據法》中「金融業者」定義的理解。選項 (A) 之所以錯誤,是因為在票據實務運作中,平行線支票所稱之金融業者,除了《票據法》第 4 條第 2 項明定的銀行、信用合作社、農會及漁會外,郵局(中華郵政)在辦理支票存款與票據交換業務時,亦被視為金融業者。因此,主張「不包括郵局」顯然與實務不符,你能識破這個細節,代表對法律定義與實務運作有相當的掌握。 關於平行線支票,必須注意《票據法》第 139 條的運作邏輯。特種平行線支票要求執票人必須將票據存入「指定」的金融業者,而該條第 4 項則規範了執票人應將支票存入該特定金融業者帳戶委託取款,這也就是選項 (C) 提到的委託取款背書性質。至於選項 (D) 提到的「普通可變更為特種,特種不得改回普通」,並非《票據法》第 139 條的規定;該條第 5 項規定,發票人得於平行線內記載照付現款或同義字樣,並於其旁簽名或蓋章,以撤銷平行線,但支票經背書轉讓者,不在此限。 本題難度適中且具備高度鑑別度。它不僅測驗第 139 條的字面規範,更考驗學生是否清楚金融業者的實務範圍。對於考生而言,郵局的法律地位常是容易忽略的死角,你能順利避開陷阱,顯見法學基礎非常扎實。

📝 支票平行線制度
💡 支票劃平行線係限制領款人僅能透過金融機構代收,以防止冒領。
比較維度 普通平行線 VS 特種平行線
記載樣式 僅有二道平行線 平行線內記載特定金融機構
支付對象 得對任何金融業者支付 僅限對該特定金融機構支付
變更權利 得變更為特種平行線 不得變更為普通平行線
💬特種平行線限制較嚴,普通可轉特種具單向性,旨在強化票據安全。
🧠 記憶技巧:普通轉特種(OK),特種轉普通(NO);金融含郵局,存入帳戶才安全。
⚠️ 常見陷阱:最常考平行線內「金融機構」的範疇,務必記住包含「郵局」及「信用合作社」。
支票提示期限 背書之連續 委任取款背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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