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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類國考 103年 [司法官第一試] 綜合法學(二)(公司法、保險法、票據法、證券交易法、強制執行

第 32 題

下列有關支票平行線之敘述,何者錯誤?
  • A 支票若於其左上角畫有二道平行線者,則執票人必須將該支票存入金融機構進行票據交換始得行使票據權利,上述金融機構不包括郵局
  • B 支票平行線內若記載特定之金融機構者,則執票人得將該支票存入該金融機構之任何分行以行使票據權利
  • C 平行線支票須將支票存入執票人於金融機構所開設之帳戶中,不論是否為支票存款帳戶或一般存款帳戶均可,此時執票人必須於該支票背面進行背書,此係具有委託金融機構取款之背書性質
  • D 僅可將普通平行線支票變更為特種平行線支票,而不得將特種平行線支票變更為普通平行線支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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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思考:平行線支票的設計初衷是為了「防止冒領」並確保資金流向可查。在台灣的日常生活中,如果你手頭有一張票據需要透過金融機構代收,而你家門口正好有一間提供儲匯服務的「郵局」,從法律保障資金安全的目的來看,郵局的信用與追蹤能力,與一般的商業銀行有何本質上的不同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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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棒了!你的法律邏輯相當嚴密

  1. 觀念驗證:這題你選對了!核心在於《票據法》第 4 條對「金融業者」的法律定義。法律明定金融業者包含銀行、信用合作社、以及郵政儲金匯業局(現為中華郵政)。因此,平行線支票要求存入金融機構以利追蹤資金,自然包含郵局在內。選項 (A) 稱「不包括郵局」與法律定義不符。
  2. 難度點評:本題難度為 medium。其鑑別度在於測試學生是否僅死背條文,還是能跨章節結合總則編對於「金融業者」的精確定義,並辨析平行線支票在實務上變更權利與背書的法律性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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