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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類國考 106年 [司法官第一試] 綜合法學(二)(公司法、保險法、票據法、證券交易法、強制執行

第 35 題

甲簽發面額新臺幣(下同)50 萬元之支票一張予乙,乙於提示付款時,甲之支票存款帳戶內僅有 30 萬元。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付款人不得就其存款之數額而為一部分之支付
  • B 付款人須經受款人之同意,始得為一部分之支付
  • C 付款人無須經受款人之同意,即得為一部分之支付
  • D 受款人請求付款時,付款人應為一部分之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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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法律保障債權人的立場思考:如果債務人的帳戶裡現在雖然不夠付全額,但確實有一筆錢,法律應該規定『必須全額支付才算數』,還是『能先拿回多少就拿多少』,才更符合保護債權人(儘快收回資金)的利益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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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測驗支票存款餘額不足時之部分付款規定。依據票據法第137條規定:「付款人於發票人之存款或信用契約所約定之數不敷支付支票金額時,得就一部分支付之。前項情形,執票人應於支票上記明實收之數目。」可知,當發票人甲的支票存款帳戶內僅有 30 萬元,不敷支付支票面額 50 萬元時,付款人依法「得」就現有存款數額為一部分之支付。此項部分支付之決定權在於付款人,法條並未規範須經受款人(執票人)之同意始得為之,且條文用語為「得」而非「應」,代表付款人亦無必須為一部分支付之強制義務。因此,付款人無須經受款人之同意,即得為一部分之支付,選項C之敘述正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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