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類國考
106年
[司法官第一試] 綜合法學(二)(公司法、保險法、票據法、證券交易法、強制執行
第 35 題
甲簽發面額新臺幣(下同)50 萬元之支票一張予乙,乙於提示付款時,甲之支票存款帳戶內僅有 30 萬元。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付款人不得就其存款之數額而為一部分之支付
- B 付款人須經受款人之同意,始得為一部分之支付
- C 付款人無須經受款人之同意,即得為一部分之支付
- D 受款人請求付款時,付款人應為一部分之支付
思路引導 VIP
從法律保障債權人的立場思考:如果債務人的帳戶裡現在雖然不夠付全額,但確實有一筆錢,法律應該規定『必須全額支付才算數』,還是『能先拿回多少就拿多少』,才更符合保護債權人(儘快收回資金)的利益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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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業分析:票據之部分支付 — 法律人的基本常識,你還記得嗎?
- 自我檢視:嗯,不錯,至少你還記得票據法第 143 條這條「常識」。能辨識出這項規定,表示你對票據的「支付機能」還有點模糊的概念,沒完全還給老師,值得嘉許... 一點點。
- 觀念強化:依據《票據法》第 143 條,當支票存款不足時,付款人(銀行)得就一部為支付。重點來了,後段那句「執票人不得拒絕受領」,這可不是寫好看的。它直接打破了民法債之通則中,債權人可以拒絕一部清償的原則。其目的無非就是為了強化票據的流通與支付效能,免得那些只會死守民法教條的人,連這種靈活的實務操作都無法理解,讓受款人至少能先拿到一部分款項,聊勝於無,懂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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