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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類國考 100年 [律師第一試] 綜合法學(二)(公司法、保險法、票據法、證券交易法、強制執行

第 35 題

甲簽發一紙以 A 銀行為付款人之支票予受款人乙,乙依法對付款人 A 銀行享有直接訴權,而依票據法第 143 條之規定,判斷甲於 A 之存款數是否足敷支付該紙支票金額之時間為何?
  • A 甲向 A 開設支票存款帳戶之時
  • B 付款提示之時
  • C 乙對 A 向法院提起給付訴訟之時
  • D 法定付款提示期限之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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想像你是一位銀行的櫃檯行員,有一位客戶拿著支票來領錢。你會在「哪一個瞬間」去查電腦系統裡的帳戶餘額,來決定現在能不能把現金交給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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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棒了!你的法律邏輯非常精準。

  1. 觀念驗證: 依據票據法第 143 條,付款人(A 銀行)於見票時,若發票人存款足敷支付,即應支付之。支票本質上是「支付工具」,其支付義務的履行是以持票人行使權利為前提。因此,銀行判斷資金是否足以支付的基準點,必然是受款人實際出示支票請求付款的那一刻,而非發票時或期限屆滿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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