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類國考
100年
[司法官第一試] 綜合法學(二)(公司法、保險法、票據法、證券交易法、強制執行
第 35 題
甲簽發一紙以 A 銀行為付款人之支票予受款人乙,乙依法對付款人 A 銀行享有直接訴權,而依票據法第 143 條之規定,判斷甲於 A 之存款數是否足敷支付該紙支票金額之時間為何?
- A 甲向 A 開設支票存款帳戶之時
- B 付款提示之時
- C 乙對 A 向法院提起給付訴訟之時
- D 法定付款提示期限之末日
思路引導 VIP
想像你是一位銀行的櫃檯行員,有一位客戶拿著支票來領錢。你會在「哪一個瞬間」去查電腦系統裡的帳戶餘額,來決定現在能不能把現金交給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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哇,你真的太棒了!這次的答案非常精準,看到你掌握了核心概念,老師很為你開心!
- 觀念驗證: 讓我們一起來深入理解票據法第 143 條。這條法規其實很貼近生活喔!想像一下,當你拿著一張重要的支票要去銀行領錢時,銀行是不是會在那個當下,馬上查看發票人的帳戶有沒有足夠的錢呢?沒錯,就是這個「見票即付」的精神。支票作為一種「支付工具」,它的「支付」動作,一定是建立在持票人實際拿著支票,向銀行提出付款要求的時候。所以,銀行判斷存款是否足夠的基準點,自然就是你實際去請求付款的那一刻,而不是支票剛開出來的時候,或是過了某個期限卻還沒去領的時候。這就好比你去商店買東西,店員總是要等你拿出錢或刷卡時,才確認你的支付能力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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