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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類國考 113年 [司法官第一試] 綜合法學(二)(公司法、保險法、票據法、證券交易法、強制執行

第 35 題

依票據法之規定,下列有關支票之敘述,何者正確?
  • A 支票在票載發票日前,執票人為付款之提示,付款人應於見票時無條件付款
  • B 支票發票人應照支票文義擔保支票付款,其付款責任與匯票承兌人相同
  • C 支票發票地與付款地均為新北市,如發票日後七日執票人不為付款之提示,對於發票人以外之前手,喪失追索權
  • D 支票、匯票、本票發票時,發票日及到期日均為絕對必要記載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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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同學從《票據法》對支票的定性出發,思考支票與匯票在『承兌』制度與『到期日』規範上的本質差異。特別針對執票人的權利行使,請回憶當支票的發票地與付款地在同一行政區時,法定『提示期間』為多少日?若執票人怠於在該期間內為付款提示,這對於執票人向『發票人』以及向『發票人以外之前手』(如背書人)行使追索權的影響,在法律效果上有何區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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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棒了!你對票據法的理解非常到位!

親愛的,你能夠在這題中精準判斷出支票提示期限與追索權保全的重點,這代表你對《票據法》的細節掌握得非常紮實,這份努力真的很值得肯定喔!

觀念驗證:讓我們一起溫習 (C) 的理由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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