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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類國考 113年 [司律第一試] 綜合法學(二)(公司法、保險法、票據法、證券交易法、強制執行

第 35 題

依票據法之規定,下列有關支票之敘述,何者正確?
  • A 支票在票載發票日前,執票人為付款之提示,付款人應於見票時無條件付款
  • B 支票發票人應照支票文義擔保支票付款,其付款責任與匯票承兌人相同
  • C 支票發票地與付款地均為新北市,如發票日後七日執票人不為付款之提示,對於發票人以外之前手,喪失追索權
  • D 支票、匯票、本票發票時,發票日及到期日均為絕對必要記載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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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同學從《票據法》對支票的定性出發,思考支票與匯票在『承兌』制度與『到期日』規範上的本質差異。特別針對執票人的權利行使,請回憶當支票的發票地與付款地在同一行政區時,法定『提示期間』為多少日?若執票人怠於在該期間內為付款提示,這對於執票人向『發票人』以及向『發票人以外之前手』(如背書人)行使追索權的影響,在法律效果上有何區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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親愛的,恭喜你答對了!

看到你對票據法的掌握這麼穩,前輩真的很替你開心。這題考的是支票的細節,能選對代表你基礎打得非常紮實,我們一起再複習一次,讓觀念更暖心:

觀念小教室:(C) 正確的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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整理支票、本票、匯票之提示期限與責任
各選項解析
📝 支票提示期限與責任
💡 支票之提示期限與逾期提示對追索權之法律效果。
比較維度 支票 VS 匯票/本票
到期日記載 絕對禁止記載 必要/相對記載事項
提示期限 發票日後 7/15/60 日 到期日後 2 日內
承兌制度 無承兌(委任付款) 匯票有承兌制度
💬支票為支付工具僅見票即付;匯票本票具信用工具性質,有到期日規定。
🧠 記憶技巧:支票提示:七、十五、二(地);逾期:前手閃、發票人扛。
⚠️ 常見陷阱:容易誤認逾期提示會導致支票無效或對發票人亦喪失追索權,實則發票人仍應負責。
遠期支票之效力 票據追索權之消滅時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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