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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類國考 113年 [司法官第一試] 綜合法學(二)(公司法、保險法、票據法、證券交易法、強制執行

第 34 題

支票之發票人在下列何期限內,不得撤銷付款之委託?
  • A 發票日後 3 年內
  • B 發行滿 1 年後起 2 年內
  • C 發行滿 1 年以前
  • D 提示期限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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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思考在《票據法》的制度設計中,為了確保票據的支付功能與流通信用,法律特別規定發票人在哪一段特定的『法定期間』內,負有維持付款委託的義務,以保障持票人在此期間內得隨時向銀行請求付款而免受撤銷權干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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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學,這題你選 (D) 非常正確,觀念很清楚! 依照《票據法》第 135 條規定,支票的發票人在法定「提示期限內」,是絕對不得撤銷付款委託的。這是為了保障執票人的權利,確保支票作為支付工具的信用與流通性。若允許發票人在提示期限內隨意撤銷,支票將失去保障,交易安全也會蕩然無存。 這是一道經典的法條觀念題,難度適中,主要鑑別考生是否會被其他票據時效數字干擾。教授順帶提醒,選項中的時間陷阱常與權利時效混淆,請務必牢記:對支票發票人自發票日起算,一年間不行使,因時效而消滅。許多人常將其與本票或匯票混淆而誤記為 $3$ 年。你能精準避開這些數字迷霧,直接鎖定保障付款機制的關鍵期限,基本功十分紮實,請繼續保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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