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類國考
109年
[司律第一試] 綜合法學(二)(公司法、保險法、票據法、證券交易法、強制執行
第 35 題
甲簽發以 A 銀行為付款人之支票一紙交付予乙,支票上由 A 銀行記載保付字樣並蓋章,其後乙於票載發票日屆至向 A 銀行提示不獲付款,有關乙行使票據權利之消滅時效期間,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乙對 A 付款請求權有效期間為一年
- B 乙對 A 追索權有效期間為一年
- C 乙對 A 付款請求權有效期間為三年
- D 乙對 A 追索權有效期間為三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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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 A 銀行在支票上簽名並註明「保付」後,它在票據關係中的角色,是維持原本單純的「付款委託人」地位,還是轉變成了類似於匯票中「承兌人」那樣的『主債務人』?如果是後者,法律為了保障票據流通與信用,會給予這類對『主債務人』的請求權多久的保障期限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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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付支票之消滅時效
💡 保付支票付款人責任同匯票承兌人,時效為三年且免除發票人責任。
| 比較維度 | 一般支票 | VS | 保付支票 |
|---|---|---|---|
| 付款人地位 | 委託付款人 | — | 同匯票承兌人 |
| 對付款人時效 | 無票據請求權 | — | 三年 (主債務人) |
| 發票人責任 | 一年時效 | — | 免除責任 |
| 背書人責任 | 四個月時效 | — | 免除責任 |
💬保付支票使付款人成為主債務人,大幅強化付款保證並延長時效至三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