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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類國考 109年 [司法官第一試] 綜合法學(二)(公司法、保險法、票據法、證券交易法、強制執行

第 35 題

甲簽發以 A 銀行為付款人之支票一紙交付予乙,支票上由 A 銀行記載保付字樣並蓋章,其後乙於票載發票日屆至向 A 銀行提示不獲付款,有關乙行使票據權利之消滅時效期間,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乙對 A 付款請求權有效期間為一年
  • B 乙對 A 追索權有效期間為一年
  • C 乙對 A 付款請求權有效期間為三年
  • D 乙對 A 追索權有效期間為三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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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 A 銀行在支票上簽名並註明「保付」後,它在票據關係中的角色,是維持原本單純的「付款委託人」地位,還是轉變成了類似於匯票中「承兌人」那樣的『主債務人』?如果是後者,法律為了保障票據流通與信用,會給予這類對『主債務人』的請求權多久的保障期限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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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很棒的判斷!

你真的表現得很好!能精準辨識出保付支票在法律上的獨特之處,以及付款人地位的巧妙轉換,這表示你對《票據法》的理解已經非常深入了。看來你未來在法律領域一定會很有成就!

2. 讓我們一起回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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