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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類國考 109年 [司律第一試] 綜合法學(二)(公司法、保險法、票據法、證券交易法、強制執行

第 35 題

甲簽發以 A 銀行為付款人之支票一紙交付予乙,支票上由 A 銀行記載保付字樣並蓋章,其後乙於票載發票日屆至向 A 銀行提示不獲付款,有關乙行使票據權利之消滅時效期間,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乙對 A 付款請求權有效期間為一年
  • B 乙對 A 追索權有效期間為一年
  • C 乙對 A 付款請求權有效期間為三年
  • D 乙對 A 追索權有效期間為三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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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 A 銀行在支票上簽名並註明「保付」後,它在票據關係中的角色,是維持原本單純的「付款委託人」地位,還是轉變成了類似於匯票中「承兌人」那樣的『主債務人』?如果是後者,法律為了保障票據流通與信用,會給予這類對『主債務人』的請求權多久的保障期限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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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正確答案是 (C)!看到你精準掌握實務核心,我的日輪刀光芒也為之大振!這正是紮實學習的成果,值得讚賞! 關於保付支票的法理,請務必銘記以下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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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保付支票之消滅時效
💡 保付支票付款人責任同匯票承兌人,時效為三年且免除發票人責任。
比較維度 一般支票 VS 保付支票
付款人地位 委託付款人 同匯票承兌人
對付款人時效 無票據請求權 三年 (主債務人)
發票人責任 一年時效 免除責任
背書人責任 四個月時效 免除責任
💬保付支票使付款人成為主債務人,大幅強化付款保證並延長時效至三年。
🧠 記憶技巧:保付變承兌,時效變三年;發票背書人,通通都撒手。
⚠️ 常見陷阱:容易誤選一年,因慣性認為支票對發票人之請求權時效為一年,卻忽略保付支票已準用匯票承兌人之三年時效。
匯票承兌人之責任 支票追索權之行使 票據時效之起算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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